葉偉膺

1983年回國後,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損理算處副處長,1984年任處長。 1985年赴香港,作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損理算處的代表,同英國國際海損理算和海事顧問公司合作,承辦海損理算案件和從事律師工作,是我國派往大陸以外工作的第一位海損理算師和海事律師。 葉偉膺有30餘年的辦案經驗,系中國海損理算、海事仲裁、海上保險和海商法方面的著名專家,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的聲譽。

葉偉膺
林內村名人——葉偉膺
葉偉膺,廣東普寧市南徑鎮林內村人。1954年至1960年在普寧第四和第五中學讀書,成績優異。1960年秋考入華中師範大學外語系,學習英語。1964年畢業後,到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從事涉外海事仲裁和其他法律事務工作。1969年在兼辦海事仲裁案件的同時,籌建並設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損理算處,從事海損理算工作,1975年參與起草和制定《北京理算規則》,1982年初首批取得律師資格,開始作為中國環球律師事物所的律師,承辦涉外經濟案件。
1982年赴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和海特律師事務所學習和工作。1983年回國後,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損理算處副處長,1984年任處長。1985年赴香港,作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損理算處的代表,同英國國際海損理算和海事顧問公司合作,承辦海損理算案件和從事律師工作,是我國派往大陸以外工作的第一位海損理算師和海事律師。1991年秋回北京任中國環球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副司級)。
1992年籌建並設立香港德理有限公司,辦理海損理算和海事顧問業務,任該公司副董事長。同年被評為研究員和國務院發給政府特殊津貼的為發展我國社會科學事業作出貢獻的專家。1994年被法務部評為一級律師。
葉偉膺曾作為國務院法制局和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的特邀專家,參與中國《海商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是該法第十章的主要起草執筆人之一,尤其是在最後的專家會議上,力主:(1)制定中國《海商法》應參照《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並吸收《漢堡規則》的一部分合理的內容,而不應該照搬 《漢堡規則》的規定;(2)中國《海商法》不宜取消承運人對船員管船過失的免責規定;(3)承運人對遲延交貨的責任應以其運費為限。為國務院和人大有關領導對如何制定中國《海商法》提供了極有參考價值的意見,在已通過和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上述意見均已被採納。1991年和1994年作為中國的代表,,先後出席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貿發會議航運立法工作組第十三屆大會和在悉尼召開的國際海事委員會第三十五屆大會,參與對國際上通行的海損理算規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的修改工作。1991年出席在倫敦舉行的英國海損理算師大會。
葉偉膺是中國海事仲裁事業的創辦人之一,從事中國涉外仲裁工作多年。作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廉潔、公正、高效地審理了許多海事、經貿爭議案件和成功地調解了有關方之間的糾紛,為促進國際航運、保險和貿易事業的發展並為中國的改革、開放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葉偉膺也是中國海損理算事業的創辦人之一。他參與籌辦、設立中國海損理算機構,使中國有了自己的能夠承辦海損理算案件的海損理算師。從此,中國船舶發生海損事故,不再需要委請外國人進行理算。1985年,他率先赴香港,開展海損理算業務,經過幾年的艱苦奮鬥,占領了香港整個海損理算市場,迫使外國的海損理算師先後離港回國。作為中國海損理算師,30多年來,他理算了許多海損案件,由他編制的理算書均為國際上(包括香港和倫敦)的航運界、保險界和貿易界所接受,工作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在30多年的時間裡,葉偉膺作為律師接受國內和英國、美國、法國、澳大利亞、捷克、賽普勒斯、希臘、新加坡、印尼、香港和台灣等國家和地區客戶的委託,承辦和處理了許多重大涉外經濟案件,加強了中國的法制建設,保證中國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由於工作需要,葉偉膺曾到過亞洲、非洲、歐洲、美洲和澳洲的十多個國家。
葉偉膺主譯美國《共同海損》一書,翻譯《約克-安特衛普規矩》,其譯文在國內被普遍採用,參與《中國海商法大詞典》的編寫工作並任分科主編。此外,在中國《遠洋運輸》、《海事審判》、《仲裁與法律通訊》、《中國海商法協會通訊》、《中國商檢》和香港的《海運季刊》等刊物上發表過許多篇有關海商法律和處理海損事故方面的文章,還應邀到香港保險協會、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運學院、中國政法大學、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金融學院、上海海運學院、中國主要的航運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外運公司、中國商檢局和中國船級社舉辦的培訓班上講演和授課,為在中國普及共同海損和海商法知識以及培養專業人才作出貢獻,並曾在聯合國航運立法工作組第十三屆大會、國際海事委員會第三十五屆大會和"94上海國際海商法研討會"上發表了關於改革現行國際保險和共同海損分攤制度的講話和文章,提出:(1)在未找到替代辦法之前,共同海損分攤制度不能廢除,但應當儘量簡化;(2)要改革共同海損分攤制度,必須先改革現行的保險制度。同時,就改革保險制度和簡化海損理算做法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意見,得到大會主席、國際海事委員會主席和與會各國代表的高度評價。
葉偉膺現為一級律師,研究員,高級海損理算師,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汕頭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海商法協會理事及其爭議處理程式委員會副主任,中華全律師協會海事海商業務委員會副主任,中國船級委員會委員。
葉偉膺有30餘年的辦案經驗,系中國海損理算、海事仲裁、海上保險和海商法方面的著名專家,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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