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是經萍鄉市文明辦批覆,由萍鄉市民政局核准登記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由萍鄉市文明辦進行業務指導及監管。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的英文全稱為:PingXiang Association For Integrity Construction,簡稱:AIC。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本團體的英文名字: PingXiang Association For Integrity Construction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 logo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 logo

簡稱:AIC.

第二條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是在市委、市政府、市發改委及市文明辦等相關職能部門的領導和支持下,專業從事信用建設研究、宣傳、監督和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是深入貫徹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及中央文明委《關於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意見》要求,認真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於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深刻領會中共萍鄉市委辦公室印發《萍鄉市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實施方案》的檔案精神,按照萍鄉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批覆《關於同意成立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檔案要求,經市民政局核名批准登記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由全市各行業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個人而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是協助黨和政府推動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其宗旨是緊緊圍繞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核心,引領社會各界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著力推動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建設,為促進誠信萍鄉的建設發揮作用。

誠促會將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實現中國夢及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弘揚誠信文化,繼承、發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為萍鄉市的經濟建設和誠信文化的發展而服務。

第四條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將積極發揮社會組織的力量,號召全市人民積極回響市委市政府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指示,推進文明城市創建,加大信用激勵與支持力度,建立信用增進體系,加強信用文化建設,積極協助政府全面推動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建設。

誠促會將團結和組織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套用領域的工作者,以我市中心工作任務和信用體系建設為重點,積極開展宣傳和輿論監督,創辦好關於宣傳萍鄉信用體系建設的雜誌《誠信萍鄉》刊物和網站,宣傳、表彰誠信單位、誠信品牌和誠信個人。推廣建立信用檔案和信用證書,向社會提供誠信查詢系統,推動個人信用、企業誠信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誠信文化建設,為萍鄉經濟發展做貢獻,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全面建設和諧穩定的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五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位於萍鄉市鳳凰街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誠信文化建設的理論研究與探討,組織參加有關誠信建設的活動,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開展誠信調查研究工作,為政府有關部門加強社會誠信建設提出合理建議。

(二)開展誠信宣傳,推廣誠信建設理念,創建誠信文化建設宣傳刊物、網路、電視欄目。在標準範圍內徵集、加工,發揚,披露誠信及信用方面的相關信息。宣傳誠信單位、誠信品牌和誠信個人。

(三)推廣建立信用檔案,通過誠促會的企業徵信平台向社會提供誠信企業的查詢系統。推動企業誠信,個人誠信和社會誠信的建設與發展。

(四)在相關部門指導下,開展信用管理人才的教育和培訓,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在會員內部試行建立信用檔案機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落實信用有關制度,建立會員單位與社會公眾之間的信任關係。

(五)與國內外同行、專家、學者及相關機構建立聯繫,進行交流合作。組織參加國內,國際的交流合作活動。

(六)協調各方面利益關係,協同政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第三方的作用,協調政府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企業創造健康,和諧的外部環境和社會關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建議及適當訴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使會員企業合法、有序、規範、健康發展。

(七)舉辦以誠信建設為主題的各種宣傳活動。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成立後,將在市委、市政府及市發改委等職能部門的領導下,在市文明辦的業務指導及監管下及市民政局的管理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相關義務,協助政府部門為促進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展而服務。

第三章

第七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批准成立的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自願建立信用檔案,承認本章程者,可以申請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在信息化領域有一定專長的個人,承認本章程,經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推薦,可以申請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三)為方便團體會員與本協會的聯繫,團體會員單位可設聯絡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可以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根據實際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協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2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採用通訊等多種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採用通訊等多種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特約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議,是本協會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的職責。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定,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的會長、副會長、特約副會長和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由一位副會長兼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對外合作協定。

第二十九條 由會長主持的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發展戰略和工作規劃;

(二)審定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工作準則、管理制度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三)審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四)聘任相關機構負責人;

(五)討論其他重要事項並做出決議。

第三十條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六)組織編制本協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財務預算報告,經理事會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七)組織起草本協會各項管理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的行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不是獨立法人,其工作應接受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有:

(一)會費;

(二)國內外有關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機構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修改後的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萍鄉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萍鄉市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專家顧問團

陳光軍 (曾任江西省萍鄉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文明辦主任)

誠信督導員

段華勝

羅雁萍

萬 勇

李小建

馮慶懷

秘書處

胡 華 《誠信萍鄉》編輯部主任、秘書長

文曉琴 幹事

吳 恙 幹事

地 址 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鳳凰街武官巷3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