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幹部、工人調動戶口遷移:
1、組織、人事或勞動部門的調動函;
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3、居民家庭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結婚證(僅限於夫妻分居調動或家屬子女隨遷)。
(二)離退休人員安置戶口遷移:
1、老幹部、民政部門的安置介紹信;
2、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證或離(退)休證明;
3、居民家庭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戶口遷移:
1、畢業分配後需落戶就業單位的,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戶口遷移證;
2、畢業後未分配單位需落戶原籍的,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居民家庭戶口簿;
3、省外院校非山東省生源高校畢業生畢業分配後需落戶就業單位的,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戶口遷移證、省外院校非山東生源高校畢業生來魯就業申請表。
(四)大中專院校及技校學生轉、退學戶口遷移:
1、辦理轉學戶口遷移須提供: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正式批准檔案、戶口遷移證、轉入學校證明;
2、辦理退學戶口遷移須提供:學校正式批准檔案、戶口遷移證。
(五)選調生(包括公務員錄用)戶口遷移:
1、組織部門調令或人事部門的公務員錄用通知書;
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3、居民家庭戶口簿。
(六)軍人轉業和復員安置落戶:
1、《轉業軍官通知書》、《接收安置轉業士官通知書》、《復員退伍軍人入戶介紹信》等;
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或軍人居民身份證;
3、居民家庭戶口簿(僅限於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戶口的);
4、結婚證(僅限於夫妻投靠);
5、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七)隨軍家屬戶口遷移:
1、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核批准;
2、軍官證(士官證);
3、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的幹部任職命令;
4、居民家庭戶口簿;
5、結婚證。
(八)購房、投資類遷移戶口:
1、居民家庭戶口簿;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納稅發票。
(九)引進人才遷移戶口(取得《人才聘用證》的除外):
1、居民家庭戶口簿;
2、學歷、學位、職稱證書以及其他技術等級和榮譽證書;
3、聘用契約;
4、繳納社會勞動保險證明。
(十)“三投靠”人員落戶:
1須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
2、居民家庭戶口簿;
3、夫妻投靠的需要出具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
4、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離退休幹部安置除外)出具父母和子女關係證明;
5、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