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處

菸酒稅處

1927年10月1日,國民政府財政部為統一菸酒事務,設立菸酒稅處。 1929年1月30日,國民政府財政部成立菸酒整理委員會。 1930年11月,國民政府財政部將菸酒稅處、印花稅處合併為印花菸酒稅處。


清末,各省設局專征菸酒稅,沒有統轄機關。進入民國,稍有革新,但仍存在政令不一的情況。北洋政府與國民政府的菸酒稅管理機構變化較大。
1925年,廣州革命政府財政部內設印花菸酒處。
1927年,國民政府成立後曾一度將印花、菸酒稅劃歸賦稅司主管。1927年10月1日,國民政府財政部為統一菸酒事務,設立菸酒稅處。
1929年1月30日,國民政府財政部成立菸酒整理委員會。5月,公布《財政部直轄各省菸酒事務局組織章程》,各省設局征管各項菸酒稅事宜,察酌菸酒產銷情形,劃分區域,設定分局或稽查所。12月,又公布《財政部菸酒稅處組織章程》,規定菸酒稅處隸屬國民政府財政部,設處長一人,總務、稅務、稽核、調查4科,分別辦理文牘、庶務、籌議菸酒事務、審定菸酒稅率、徵收菸酒稅、考核菸酒稅收等工作。
1930年11月,國民政府財政部將菸酒稅處、印花稅處合併為印花菸酒稅處。
1931年1月10日,國民政府財政部公布《各省印花菸酒稅局組織章程》,規定:各省設立印花菸酒稅局,隸屬國民政府財政部,辦理徵收印花稅及各項菸酒稅事務。印花菸酒稅局設正副局長各一人,辦理本管區域內印花菸酒稅事項。
1937年9月30日,戰時財政籌劃委員會制定《中央地方稅務機關之裁併辦法》,在稅務署下設各省(區)稅務局,所有蘇、浙、皖、贛、閩、粵、冀、察、綏、晉等印花菸酒稅局或分設的土菸葉局等,除印花稅歸直接稅機構辦理外,余均並稅務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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