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附加醫療運送和送返保險條款

第一條 附加保險條款訂立

本附加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附加於保險人境外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險”)使用。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外旅行期間,遭受意外事故導致嚴重受傷或罹患突發性重病時,經保險人委託的救援機構或其授權代表(以下簡稱“救援機構”)確認被保險人需要以下救援服務時,向被保險人提供以下救援服務,並由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相應的保險金額限額及範圍內承擔費用:

(一) 緊急醫療運送

1、 將被保險人運送到距離本附加條款保險事故發生地最近的且具備適當醫療護理條件的所在地醫院;

2、 救援機構授權醫生首次認為本附加條款保險事故發生地醫院的醫療條件不能保證被保險人得到及時充分的醫療救助時,被保險人將被轉運到其他醫療條件合適的所在地醫院或者鄰近國家的醫院。該次醫療運送後本附加條款保險責任終止。

3、 在運送過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機構將派遣醫護人員護送被保險人。

4、 對被保險人的緊急醫療運送手段,以在本附加條款保險事故發生地能夠提供的最合適的手段為限。若以空運為轉運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機構授權醫生認為必要並經保險人認可,可以包機或者使用醫療救護專用機運送被保險人。

(二) 緊急醫療送返

1、 救援機構授權醫生認為被保險人的傷勢或病情已穩定,救援機構將安排被保險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國境內。如救援機構授權醫生認為必要,可以在轉運被保險人回中國境內過程中提供醫療護送。

2、 救援機構授權醫生認為被保險人傷勢或病情允許,救援機構將根據被保險人的指定安排其回中國境內的國際機場。若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關地點,被保險人將被送至離其中國境內日常居住地最近的國際機場。如救援機構授權醫生認為被保險人在抵達中國境內時需入院治療,被保險人將被送到上述國際機場所在地被保險人指定的任意一家醫院。若被保險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關醫院,被保險人將被送至離其中國境內日常居住地最近的具備適當醫療、護理條件的醫院,該次醫療送返責任終止。

3、 如救援機構授權醫生認為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允許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國境內,被保險人應使用其開始旅行時購買的原始回程機票或電子機票憑證。若被保險人所購買的原始回程機票或電子機票憑證,由於救援過程而過期失效,救援機構將承擔被保險人的回程機票費,但被保險人需把原始回程機票或電子機票憑證交給救援機構或向救援機構提供先前購買回程機票的證明。若被保險人無原始回程機票或電子機票憑證或無法提供任何證明,則被保險人從所在地返回中國境內的單程機票費由被保險人自負。

(三)以上救援服務所需的費用(除被保險人自負費用外)經保險人核實確認後直接支付給救援機構,費用總數最高以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所載的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為限。倘若實際費用超過本附加條款的保險金額,則超出部分由被保險人或其親屬自行與救援機構結算。

本保險項下,救援機構根據被保險人身體狀況或治療需要,並參考被保險人主治醫生建議,有權決定運送或送返的手段和目的地。運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備專業醫生、護士和必要的運輸工具。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僅限於以上醫療運送和送返費用,包括救援機構安排的運輸、運輸途中醫療護理及醫療設備和用品之費用。

(四)任何未經救援機構批准並安排所發生的費用,保險人不負責支付。若在緊急醫療情況下,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旅伴處於某種原因無法通知救援機構,保險人將有權根據投保人所選擇的保險計畫,以及在相同情況下由救援機構提供或安排服務所需要的合理的費用標準就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相關費用進行賠償。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需要醫療運送及送返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製造本附加條款的保險事故行為或隱瞞、欺詐行為;

二、被保險人康復性治療、物理治療、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產、流產及引產);

三、被保險人美容、整形、矯形術、非必須緊急性治療的手術、心理諮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術;

四、被保險人健康護理(含體檢、健康體檢、療養、特別護理或靜養)等非治療性的行為及無客觀病徵證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獻身體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五、被保險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潔齒、驗光、牙齒治療或手術及鑲補,但因意外傷害引起的一般牙齒治療或手術除外;

六、被保險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狀、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療和康復;

七、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狀、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八、根據被保險人的主治醫生或救援機構授權醫生的意見,可以不須醫療運送或送返而被保險人堅持進行的醫療運送或送返;

九、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務而被保險人不需負責給付的費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費中的費用;

十、任何未經救援機構批准並安排的運送和送返費用;

十一、 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同主險契約一致。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投保人必須在被保險人離開境內前投保本附加條款。

二、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不同被保險人的附加醫療運送和送返保險金額可以不同。保險金額一經確定,投保單次保障計畫的,中途不得變更。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三、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收,並於保險單上或保險憑證上載明。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一次性繳清保險費。

第六條 被保險人義務

一、在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需要緊急醫療運送和送返時,應立即撥打指定的救援電話與救援機構聯繫。

二、如救援機構同意並代被保險人先墊付了不屬本附加條款責任範圍內的任何費用,救援機構自行與被保險人及其親屬結算。

第七條 保險金申請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為緊急救援保險,被保險人發生所有符合本附加條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均應按照本附加條款第六條的規定及時通知救援機構並由保險人通過救援機構按照本附加條款規定提供服務並承擔相應費用,保險人不接受任何非通過救援機構的索賠。

第八條 附加條款效力終止

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主險契約無效,本附加條款亦無效。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 由於保險人及救援機構無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無法履行或延誤履行緊急救援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相應責任。保險人無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罷工、航班條件、戰爭、保險事故發生地或運送所在地的政府或國際組織行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

2、 保險人根據救援機構授權醫生意見對緊急救援做出安排,有權拒絕任何不利於被保險人健康狀況和安全的請求。如保險人或救援機構認為有關保險責任的費用有不合理之處,保險人有權將費用限制在合理正常、符合國際慣例的範圍之內。

3、 對被保險人所進行的任何救助和服務都要遵守有關國際公約,以及相關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

4、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保險人和救援機構所決定的救援程式,否則保險人可以不承擔本附加條款所規定的一切保險責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務,不支付任何由於不遵守救援機構的意見和沒有徵得救援機構同意而產生的費用。若被保險人拒絕救援機構所建議的救援程式,保險人將不承擔因此而帶來的任何後果。

第十條 名詞解釋

1、 醫院:

指保險人認可的根據所在國家法律規定合法成立、運營並符合以下標準的醫療機構:

1) 主要運營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傷的人並為其提供醫療護理和治療,

2) 在一名或若干醫生的指導下為病人治療,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執業資格的駐院醫生駐診,

3) 維持足夠妥善的設備為病人提供醫學診斷和治療,並於機構內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進行各種手術的設備,

4) 有合法執業的護士提供和指導二十四小時的全職護理服務。

本附加條款中所指醫院不包括以下機構:

1) 精神病院;

2) 老人院、療養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療所、療養或康復院。

2、 突發性重病:

指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在境外旅行時首次罹患的突發性疾病或出現的症狀,並經醫院醫生診斷及證實被保險人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險人生命及不適宜繼續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附加條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現的任何症狀及任何慢性疾病。

3、 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險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狀或體徵)。這些疾病是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於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異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結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4、 嚴重受傷:

指經醫院醫生診斷及證實被保險人所受的傷危及被保險人生命及不適宜繼續原定行程。

5、 護士:

指通過正規專業護理課程,獲得專業資格證書,並在當地醫院任職的專職護理人士。

本附加條款的未解釋名詞,以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條款中的名詞解釋為準。

第十一條 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條款與主險條款不一致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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