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容區農林局

(一)劃入原區農林局的有關職責。 (二)劃入原區水利水產局的有關職責。 (四)劃入原區政府扶貧開發的職責。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鄂發〔2009〕13號)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鄂州辦文[2010]65號)精神,設立華容區農林局,為政府工作部門。掛區水務水產局、區統籌城鄉發展辦公室、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區農林局的有關職責。
(二)劃入原區水利水產局的有關職責。
(三)劃入原區財政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的職責。
(四)劃入原區政府扶貧開發的職責。
(五)增加統籌城鄉發展的有關職責。
(六)增加城市供水管理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區關於發展農業、水利、林業、水產和農村經濟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區農業、林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區水利的建設規劃、水利中長期發展計畫、水利建設年度計畫,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組織擬定全區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農業、林業、水利、水產、畜牧、農機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三)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區畜牧業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指導全區畜牧業生產發展,調整畜牧業產業結構,合理開發利用畜牧業資源;負責全區畜禽防疫、檢疫工作;指導全區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區農業新機械推廣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區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組織協調菜藍子工程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五)組織農業資源開發與利用工作和生態農業與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農業生態環境,負責全區農村能源技術推廣工作,管理全區農村能源工作。
(六)制定農業產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
(七)組織、指導開展全區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植樹種草等防治沙土流失;組織指導全區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竹林等各類林業基地及工程項目的建設和林木種苗管理。組織編制、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檢查執行;監督木材憑證採伐、運輸和市場管理及林業行政處罰等林政管理工作;依據《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初審徵用、占用林地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指導全區森林資源資產管理;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發布森林火災信息和情況通報;承辦區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規政策,研究、提出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意見、措施和辦法,指導全區農村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做好穩定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各項工作;負責宣傳貫徹落實農民負擔政策。研究、提出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意見和措施,審批鄉鎮農民負責預算方案,審批全區各村稅費改革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使用辦法,切實加強農民負擔管理。
指導督促全區農村建立健全和落實農村會計服務中心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農村財務管理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建立健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章程和制度,加強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發證工作,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展市場中的地位與作用。
(九)統一管理全區城鄉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擬定全區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區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各鄉鎮之間水事糾紛;主管全區水庫、湖泊;組織指導全區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
(十)主管全區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負責灌排區的管理並組織大中型灌排區的建設及管理;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一)承擔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排澇抗旱工作,對河、湖、庫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排澇抗旱制度。
(十二)負責全區除長江水域和國有水域外的漁業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和漁業環境監督,查處漁業糾紛案件和污染案件,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協助上級水產部門做好全區漁政執法裝備工作;負責全區水面養殖證、捕撈證、漁船漁港檢驗證的審查和申報工作。
(十三)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統籌城鄉發展的方針、政策,牽頭負責全區城鄉一體化的組織實施工作;督辦全區各級各部門統籌城鄉發展工作的落實情況。
(十四)擬訂扶貧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論證、審定各類財政扶貧開發項目,做好項目實施中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對財政扶貧資金使用及實施情況的檢查督辦工作。
(十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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