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寄語
親愛的校友:
您好!歡迎訪問華南師範大學校友聯誼會主頁。
“澆灌紅花數十年,培育英才萬萬千”。親愛的校友,您一定還記得吧,這是我們華南師範大學的校歌。歷史是一個大掌故,急急流年,滔滔流水,我校在風雨中邁步,默默送走了七十多個春秋。白首窮經,矢志執教,培育新人,這洋溢於華師人中間的師範人精神亘古不變,也最為珍貴。在這七十多年的辦學歷程中,學校曾九易校名,數度遷徙,雖幾經滄桑,卻依然弦歌不輟,走過了一條曲折而又充滿生機的道路。親愛的您,也是華師歷史的見證人。
親愛的校友,我們熱切期待著通過電子渠道和您保持經常的聯絡,把母校的最新發展狀況以及校友會的最新動態告訴您,我們也熱切期待您向我們傾訴您關懷母校和回報母校的心情。
來吧!讓我們通過這個主頁,架起您和母校和校友之間的情誼之橋;讓我們在這有白髮的教授有年青的學子的校園中回憶我們的難忘的舊日朋友和舊日時光。
華南師範大學校友聯誼會會長 王國健
校友聯誼會概況
1998年,根據省民政廳的精神,學校辦公室對校友聯誼會進行整改,重新註冊登記。由此,華師校友會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的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在校友會工作的這十來年中,校友會這個特殊的民眾性組織正發揮其良好的效能,對社會對母校對校友正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在校友會十多年的工作中,主要做了以下幾項工作:
1.宣傳母校。向校友通報母校教育、科研等發展情況,編輯出版《華南師大校友》,介紹母校和校友信息,並定期向各地校友分會寄送,團結廣大校友,促進母校建設。
2.開展校友間的聯誼活動、學術活動、教育經驗交流活動等;組織並做好校友回母校參觀訪問工作,加強母校與校友的溝通。
3.積極聯繫廣大校友,建立健全各地校友會。至2006年止,共有校友分會25個,覆蓋了廣州、汕頭、珠海、深圳、中山等市(區)以及海南省、香港、澳門、美國紐約、澳洲墨爾本等地區。
4、組織“尋找華師人足跡”活動,蒐集整理校友資料,總結辦學經驗。
5、聯絡感情,發動校友,以各種方式支持母校建設,增強母校的辦學實力,美化綠化母校校園。
6、舉辦校友與畢業生座談會,加強與校友的溝通。
7、協助各單位在校友中聘請專家、學者任兼職教學研究人員。
8、建設校友聯誼總會網站,為廣大校友提供一個互動交流的網路平台。
9、組織畢業生校友信息的建庫和錄入工作。建校以來培養的17萬多名畢業生中,現已有11萬6千多名畢業生校友的基本信息已在庫。
校友聯誼會一直為母校的發展奉獻自己的光和熱,在發揚優良傳統的同時,又審時度勢不斷創新,為母校集資蓋樓,為母校進入“211工程”建設院校不斷奔波努力等,成績有目共睹。
華南師範大學校友聯誼會,作為校友之家,熱情歡迎各地校友榮歸母校,共敘舊情。
華南師範大學校友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華南師範大學校友聯誼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是由華南師範大學(包括它的前身廣東省立勷勤大學師範學院、廣東文理學院)校友自願結合的社會團體。各地校友會(各地校友依法在當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校友會)以團體會員參加本會。本會是一個聯合性的 、地方性的、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加強母校與校友間的聯繫,促進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為廣東的教育事業、為母校的發展作貢獻。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省高教廳、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華南師範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校友間的聯誼活動,學術活動,教育經驗交流活動等,促進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發展。
(二) 宣傳母校。向校友通報母校教育、科研等發展情況,團結廣大校友,促進母校建設。
(三) 組織並做好校友回母校參觀訪問的接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學校各系的校友分會和各地校友會以團體會員加入。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華南師範大學校友依法成立的校友會或校友分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校友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訂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高教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高教廳審查,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一屆)最長不得超8年(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高教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捐贈;
(二) 學校資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高教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省高教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社團管理處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高教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省高教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高教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於1999年9月修訂。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