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健全完善教代會制度,充分發揮教代會在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中的作用,根據《華中農業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教代會提案工作是教代會行使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職權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教代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代會代表履行職責,行使民主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三條教代會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在廣泛徵集教職工意見、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按照規定程式以書面形式向教代會提出,經教代會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審查立案後,由學校相關單位承辦的意見和建議。
教代會提案應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學校實際情況,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普遍意願。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是教代會設立的提案工作專門機構,由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委員由每屆教代會籌委會和各代表團協商推薦,經教代會主席團醞釀,提交教代會通過。主任委員從委員中推選產生。委員會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若屆內委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須經教代會通過。
教代會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在教代會執委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向教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條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的職責:
(一)組織開展教代會代表提案工作培訓;
(二)依照規定的程式,組織、徵集提案;
(三)開展調查研究,對提案進行審查立案,提出承辦單位建議方案;
(四)檢查提案的落實,督促承辦單位辦理提案;及時向提案人答覆、通報,並徵詢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對提案辦復情況進行滿意度調查;公示提案承辦答覆情況;
(五)向教代會執委會報告提案工作進展情況;
(六)向教代會報告提案徵集、審理及落實情況;
(七)組織開展提案工作評先表彰活動;
(八)負責提案工作資料的整理、歸檔。
第六條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工作機構與工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第三章提案的徵集
第七條提案人
教代會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或以代表團名義联名遞交提案,其中主提人1名,附議人若干。提案人可以提出承辦單位意向。
第八條提案內容
提案必須一事一案,內容實事求是,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
第九條提案格式
(一)提案使用統一印製的提案表填寫。
(二)提案包括以下三部分:
1.案名:提案題目,即提交的問題或建議的題目。
2.案由:情況分析,即提出本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據。
3.建議:意見措施,即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或措施。
(三)主提人、附議人親筆簽名。
第十條徵集時間
(一)每(學)年召開教代會前開始徵集提案,徵集時間原則上為1個月。
(二)教代會代表應在確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提案。逾期提交,一般不作提案受理。
第四章提案的審理
第十一條初審。提案人將提案文本交所屬代表團團長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提案遞交提案審查督辦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初審內容包括:
(一)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教代會的正式代表;
(二)提案人數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三)是否一事一案;
(四)提案的案名、案由、建議是否完整。
第十二條立案。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對初審後的提案進行再審理,決定是否予以立案。經審查不予立案的提案,根據不同情況作退回或意見、建議處理。作意見、建議處理的提案由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轉送有關單位研究、參考,並向提案人說明情況。
(一)符合下述條件之一者予以立案:
1.涉及學校改革、發展、建設,對學校全局工作影響較大的意見和建議;
2.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且大家普遍關心、影響面較大的意見和建議。
(二)有下述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內容;
2.不屬於學校和教代會職權範圍內的內容;
3.不符合提案要求,一案多議、多案多議,缺乏可操作性的意見;
4.未經過充分調查,案由不符合實際情況;
5.涉及教職工自身或他人的個別具體問題;
6.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已明確答覆待辦的事宜。
第十三條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大提案,經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討論,提交教代會執委會審定可列為議案。
第五章提案的辦理
第十四條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對立案的提案進行分類,提出承辦單位建議方案,並報相關主管學校領導審閱批示後,組織召開提案承辦工作會議,商議、布置提案承辦工作。
第十五條承辦單位要高度重視提案工作,指定專人負責,並主動與提案主提人協商。對提案所涉及的問題,凡是有條件解決的,要抓緊解決;因條件所限暫時難以解決的,要列入計畫,創造條件逐漸解決;確實不能解決的,要據實說明情況,給提案人以答覆。
第十六條承辦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規定的答覆函格式對提案進行書面答覆。書面復文要求明確答覆“已經落實”、“正在落實”、“暫緩落實”等三種意見,並詳細說明情況或理由。
第十七條承辦單位辦理答覆函需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校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再送交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
第十八條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協同辦理的提案,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指定主辦單位、協辦單位。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共商解決辦法。
第十九條提案辦理過程中,提案人可以通過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向承辦單位了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
第二十條對重點提案,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可召集承辦單位、提案人會議,督促提案辦理。
第二十一條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向提案人徵詢提案處理的意見,向承辦單位反饋,並向教代會報告。
若提案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應建議承辦單位重新研究,作進一步的答覆。
第二十二條提案審查督辦委員會對已立案的提案及答覆意見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