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定全市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防護類別、防護標準;參與城市總體規劃中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審核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並監督檢查人防要求落實情況;編制人防建設專項規劃並監督執行。
(三)組織實施人防指揮工作。擬定全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計畫;負責全市人口疏散體系建設;組織全市防空襲演習演練,組織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組織指導民眾防空組織的建設和訓練工作。
(四)組織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設。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地下防護建築建設管理,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計畫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五)組織人防信息化體系建設。負責市級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設與管理;組織實施全市人防通信警報、信息網路建設,協調利用電信、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專用通信網保障人防通信警報工作,會同無線電管理部門實施人防無線電專用頻率管理。
(六)組織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組織實施指揮、工程、通信警報、疏散體系及民眾防空組織等人防戰備資源的平時開發利用;指導全市利用防空警報發布災情警報;參與政府應急管理和城市防災救災、搶險救援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市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勘察定點,並負責建設與管理。
(八)組織開展人防科研、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人民防空行業標準化工作。
(九)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國家、省、市撥人防經費和國有資產。編制全市人防經費預決算;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征繳易地建設費工作;監督管理人防系統國有戰備資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防建設市場投資融資優惠政策。
(十)組織人防機關“準軍事化”建設;負責全市人防系統的戰備值勤和應急值班工作。
(十一)戰時在市人防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根據有關命令、指示,發布空襲警報、實施燈火和交通管制,組織實施民眾疏散和隱蔽方案;組織民眾防空組織消除空襲後果,防範次生、衍生災害;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十二)承擔市人民防空工作軍政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軍分區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