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組織工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黨組書記、副廳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7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黨組書記、副廳長莫涓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6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 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莫涓(廳長級)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5年6月,免去莫涓自治區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書記、自治區民政廳黨組書記、副廳長職務。
開除黨籍
2015年7月9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民政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莫涓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莫涓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欺騙組織,為本人和其兒子辦理假身份證,隨意出入國境,隱瞞不報個人有關重大事項;違反人事管理和幹部選拔任用管理工作規定,利用職權違規錄用、調入、提拔使用其親屬;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收受巨額賄賂;無法說明巨額財產來源合法;違反財經紀律,民政廳重大工程項目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招投標和政府採購;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莫涓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紀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審議批准,決定給予莫涓開除黨籍處分,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察廳報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15日,烏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莫涓在任自治區民政廳黨組書記及巴州黨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錢物價值總計3387.58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並在任自治區民政廳黨組書記期間,以公務開支為名採取虛報冒領等手段,先後多次侵吞公款總計人民幣59.5萬餘元。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鑒於莫涓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組織上尚不掌握的大部分收受賄賂犯罪事實和全部貪污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坦白,並能檢舉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
2017年1月,法院一審判決莫涓犯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270萬元;本案查封的涉案房產等予以追繳,不足部繼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