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2.02-1974.03,內蒙古自治區西卓子山水泥廠工人;
1974.03-1978.07,內蒙古自治區西卓子山水泥廠青年農場知青、生產隊長、副場長;
1978.07-1983.01,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知青辦幹事、勞動局技培科負責人;
1983.01-1983.09,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組織部組織員;
1983.09-1985.07,內蒙古農牧學院農牧業經濟管理系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幹部專修班學習;
1985.07-1985.09,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組織部組織員;
1985.09-1990.10,共青團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書記;
1990.10-1991.05,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政府秘書長;
1991.05-1991.11,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秘書長;
1991.11-1993.10,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常委、秘書長(1989.08-1992.06,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2.09-1993.01,在中央黨校進修部進修二班學習);
1993.10-1995.07,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副市長;
1995.07-1996.06,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6.06-1998.02,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1998.02-2000.02,內蒙古自治區鄉鎮企業局副局長;
2000.02-2001.09,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2001.09-2003.01,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3.01-2003.03,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書記、市長;
2003.03-2004.12,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書記;
2004.12-2006.11,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6.11-2010.04,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
2010.04-2011.05,江西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1.05-2011.11,江西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統戰部部長;
2011.11-2013.07,江西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3.07-2015.01,江西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省長;
2015.01-2015.09,江西省委副書記、省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省長;
2015.09-2015.12,江西省委副書記;
2015.12-2017.08,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財政部黨組成員。
黨的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8月2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財政部黨組成員莫建成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7年9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原組長、財政部原黨組成員莫建成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莫建成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參加全國人大會議和中央“兩委”人選考察期間,多次外出接受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財政部有關業務部門工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莫建成身為中央候補委員,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莫建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莫建成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莫建成開除黨籍的處分。
辭去代表
2017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接受莫建成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接受莫建成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17年11月,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莫建成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莫建成的代表資格終止。
提起公訴
2018年7月,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原組長莫建成涉嫌受賄一案,由北京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交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莫建成利用其擔任中共通遼市委副書記、通遼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通遼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中共江西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江西省委副書記、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財政部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原組長、財政部原黨組成員莫建成受賄一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莫建成利用擔任中共通遼市委副書記、通遼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通遼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中共包頭市委書記、中共江西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江西省委副書記、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財政部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辦理貸款、承攬項目、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子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259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莫建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莫建成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公開宣判
2019年1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原組長、財政部原黨組成員莫建成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莫建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莫建成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莫建成利用擔任中共通遼市委副書記,通遼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通遼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常委、中共包頭市委書記,中共江西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江西省委副書記,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財政部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貸款辦理、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子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259萬餘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莫建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莫建成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