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永輝,福建莆田民政局原局長。2015年6月,由莆田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莆田市民政局原局長莊永輝(正處級)犯受賄罪一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認定抗訴人莊永輝在擔任中共莆田市城廂區委副書記、莆田市湄洲島旅遊度假區管委員會主任、黨工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夥同他人非法收受錢財人民幣總計170.4萬元。鑒於抗訴人莊永輝歸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較重,案發後退出贓款人民幣170萬元,改判抗訴人莊永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