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市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區教育發展戰略、教育工作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檢查、監督區屬學校貫徹執行情況。
(二)研究擬定全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教育布局、結構調整方案;管理和指導各校校園整體規劃、基建工程等方面的工作。
(三)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區基礎教育(含特教教育、學前教育)、職業教育和社會力量辦學工作,負責教育督導和評估;管理招生考試工作。
(四)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統計並監測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協助、監管區屬學校國有資產;負責捐資助學的管理工作。
(五)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定工作;負責教師非學歷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統籌規劃並負責各類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制定和實施表彰、獎勵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規定和措施,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負責對學校幹部考核和任免。
(六)指導學校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系統行風建設;規劃和指導學校德育、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群團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及教育系統統戰工作。
(七)負責推廣運用現代教學手段工作,組織指導教育科研工作,推廣教育科研成果,提高辦學效益。
(八)負責校產管理、校舍基本建設,改善辦學條件。
(九)貫徹國家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指導推廣國語工作。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