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場新村村

衛生公約

為搞好村容村貌,努力建設環境整潔優美的文明新村,特制定衛生公約
如下:
一、崇尚文明、樹立新風,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堅持以講衛生為榮,不講衛生為恥。
二、搞好四旁植樹,綠化美化家園。
三、帶頭弘揚正氣,敢於同一切不講衛生、破壞村莊環境的行為作鬥爭。
四、全體村民立即行動起來,積極開展“三清四改”(清垃圾、清污泥、清雜物,改廚、改圈、改水、改廁)工作。
五、每戶村民的房前屋後及院內,要做到無垃圾、無污水、無亂堆放,堅持每天一小掃,每周一大掃。
六、不準在屋檐下、公共道路兩邊及公共場所堆放柴草物料,廢棄建築材料及時清走,保證道路暢通,無人為路障。
七、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丟果皮、紙屑、菸頭及其他雜物,不準隨處亂塗、亂貼、亂刻。積極消滅四害,並徹底剷除其根源。
八、垃圾和污物應倒入固定垃圾池,任何人不準亂倒亂放,要自覺養成人人講衛生,個個愛整治的良好風氣。
九、村委會負責督促檢查各家各戶及主要公共場所衛生情況,每季度檢查一次,並進行評比和公示。
十、如有違反公約,輕者給予批評教育,如有屢教不改和情節嚴重者,給予5—10元的經濟處罰,並責令其改正不道德行為。
十一、對遵守公約好的村民,年終經過評比,將給予表揚和獎勵。

領導班子

村支部書記:  卓壽松

村民主任:  裘正松
村委:  江小青
支委:  邵柏清

村規民約

為提高全體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能力,促進全村的安定團結和三個文明建設,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村規民約。
一、全體村民均有保護耕地的義務。村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土地都應服從村的統一規劃和調整,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二、村民建房必須服從本村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式申報,在領取《建房許可證》後,按批准的地點和面積施工建房。
三、嚴禁荒廢耕地。對荒廢耕地者,除責令限期復耕種外,報鄉人民政府依法收取拋荒費。
四、實行計畫生育,提倡晚婚,對非法同居、非法懷孕和計畫外生育者,對有謾罵、侮辱、毆打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等行為者,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肅處理。
五、學齡兒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其法定監護人應保證子女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
六、本村任何組織和個人一律不準招用16周歲以下的人做工。違者責令其限期辭退,情節嚴重的,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七、凡符合服兵役條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應積極主動參加兵役登記、體檢和應徵,對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參加初檢、復檢和體檢合格拒絕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要尊老愛幼,保護老人、婦女、兒童在社會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禁止虐待、遺棄、傷害行為。任何人不得剝奪已婚女子的合法繼承權。喪偶女子有繼承遺產和帶戶再婚的權利。
九、父母、繼父母、養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繼子女和養子女必須依法履行撫養義務。成年子女、繼子女、養子女及其配偶,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養父母必須依法履行贍養義務。
十、村民發生贍養糾紛時,由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村民委員會支持被贍養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製造、經銷、買賣、私藏管制刀具、火槍等兇器和危險物品;嚴禁吸毒、販毒。任何人不得以各種藉口煽動民眾到機關、學校、企業、村民委員會辦公地、他人住宅起鬨搗亂、鬧事、製造事端,不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治安秩序。
十二、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準誹謗他人和侮辱婦女,鄰里之間發生糾紛不得採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對毆打他人造成傷害的,應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情節嚴重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三、不偷拿國家、集體、他人財物,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設定障礙,不損毀、移動指示標誌,不損毀機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機械等集體公共設施,不亂砍濫伐樹木。
十四、嚴禁傳播淫穢物品,嚴禁賣淫嫖娼,嚴禁賭博和小偷小摸,反對迷信活動,嚴禁利用迷信活動造謠惑眾,騙取財物。
十五、積極推選殯葬改革,服從殯葬管理。提倡勤儉節約,反對婚嫁、喪葬大操大辦。
十六、違反本村規民約的,除觸犯法律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村民委員會可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批評教育;
2.責令其寫出悔過書,用村廣播進行通報;
3.責令其恢復原狀或作價賠償;
4.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
5.取消享受或者暫緩享受村裡的優惠待遇。
十七、凡違反本村規民約要進行處理的,必須在調查核實後,經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不得擅自處理。
十八、凡被依法處罰或違反本村規民約的農戶,在本年度不評先進、文明戶、五好家庭戶、遵紀守法戶。外來人員在本村居住的參照執行本村規民約。
十九、村兩委幹部除模範帶頭執行好以上村規民約規定的要求外,嚴格執行《村幹部辭職承諾書》,自覺接受民眾監督。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自動提出辭職:
1.本人身體狀況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一年內累計半年以上不參加工作的。
根據村民代表會議的有關決議,如有下列情形的,本人也主動辭去現任村幹部職務:
(1)不接受黨組織的領導,不履行黨組織的決定的;
(2)不認真完成村兩委分配的工作任務的;
(3)違規決策、管理造成村集體經濟較大損失的;
(4)不履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或決議的;
(5)因違法違紀行為被紀檢、司法機關查處的;
(6)嚴重違反村集體財經紀律或有其他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行為的;
(7)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村黨支部會議(村民委員會會議)、村兩委聯席會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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