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茂縣縣委、茂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茂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茂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茂委〔2010〕39號),設立茂縣司法局(簡稱縣司法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取消負責指導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登記、註銷、年審及監督工作的職責。
(三)取消組織指導公證員資格考試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指導管理幫教安置的職責。
(六)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制訂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領導監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監獄刑罰執行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勞動教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和司法行政系統強制戒毒、戒毒康復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和法制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各地、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外來企業投訴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行政處罰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承辦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指導法學教育和司法警官職業教育。
(九)主管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仲裁機構、人員的審查登記工作。
(十)指導司法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監督管理所屬社團組織。
(十一)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警車等裝備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監獄、勞動教養系統和四川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監獄
企業集團公司的計畫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省屬監獄、勞動教養所領導班子建設工作,協助市(州)管理司法局的領
導幹部,負責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茂縣司法局設4個內設機構:(一)茂縣司法局辦公室
制訂、編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工作計畫並督促實施;負責司法行政系統信息收集、分析、反饋;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審核;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和上級交辦工作的協調、督辦;承辦司法行政系統應急事件組織協調工作;承辦績效管理、綜合治理、外事、接待等工作;負責縣局信息化建設和網路維護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貫徹執行有關信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受理、接待、交辦、轉送民眾來信來訪;組織協調處理和督查督辦重要信訪事項;研究、分析司法行政系統信訪工作情況,指導、檢查司法行政系統信訪工作。
(二)茂縣司法局法制宣傳股
擬訂普法和法制宣傳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全縣、各行業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實踐主題教育活動和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工作;承擔縣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具體工作。
(三)茂縣司法局公證、律師、司法簽定管理工作股(茂縣公證處)
負責貫徹落實有關律師、公證、司法鑑定、司法考試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處理律師、司法鑑定、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指導律師、公證、司法鑑定、基層法律服務業務工作;負責法律服務所及人員的年審註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職業資格考試、考核、資格證書的協調辦理。
茂縣公證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的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四)茂縣司法局基層基礎、幫教安置、社區矯正管理工作股
指導、監督、管理基層司法所;指導、監督、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指導、監督、管理社會服刑人員矯正工作;調查了解重新違法犯罪情況、研究預防重新犯罪對策。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茂縣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