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我市審計監督的規範性檔案,制訂審計業務規章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對市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地方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1.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各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市級國家事業組織和使用市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市人民政府投資或者融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各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七)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各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理論和審計實務的研究和交流,推廣和指導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職能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監察、紀檢、黨群、安全保衛、政務公開、財務、計算機遠程工作站和信息化建設、離退休人員服務、資產管理、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計畫生育、審計專業技術考評等機關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草擬行政事務類綜合性檔案;承辦協管各縣(市、區)審計機關領導班子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事項;檢查、指導縣(市、區)審計局的相關工作。
(二)綜合審計科
負責起草我市審計規範性檔案、業務類綜合性檔案;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年度計畫和審計項目計畫;負責全市審計計畫管理、審計質量管理、審計統計、審計信息工作;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協調對民營經濟的審計監督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書等文書;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普法教育工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捐贈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市直社團組織、民主黨派、工商聯、市政府駐外(境外)機構及其所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按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監督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依法進行審計監督;負責相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文書送達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起草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三)經濟責任審計科
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擬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和規範;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負責對市屬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和國有全資、控股或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的副處級以上單位主要領導,各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審計局局長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和評議;負責中國共產黨茂名市委及其所屬機構、歸口市委序列管理的機構及其所屬單位和市屬衛生系統單位的審計監督;指導縣(市、區)審計的相關工作;負責相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文書送達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起草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四)財稅金融社保審計科
負責組織審計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據省審計廳授權或者委託對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以及納稅業戶進行延伸審計;負責對市屬國有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由該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進行審計監督;指導各縣(市、區)審計局的相關工作;負責相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文書送達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起草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市直屬行政事業單位(明確由其他科室審計的單位除外)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具體包括市政府所屬的行政機關及直屬機構(市府辦、法制局、外事僑務局、物價局、統計局、檔案局、民族宗教事務局、對台辦、打私辦、黨史地誌辦、發展研究中心、投資服務中心、教育局、科技局、文廣新局、體育局、廣播電視台)、政法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及所屬單位、司法局及所屬單位、監獄)、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及其所屬單位的審計監督;指導各縣(市、區)審計局的相關工作;負責相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文書送達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起草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六)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負責對市直農業、林業、水務、海洋漁業、畜牧、水果、國土資源、環保、民政、計生等部門及其所屬的企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黨支部和村級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審計局的相關工作;負責相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文書送達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起草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負責對市直發展和改革、建設、城鄉規劃、房產、人防、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及其所屬企事單位的審計業務;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概算執行和竣工決算的審計業務;負責市屬政府授權經營及國有全資、控股或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建築安裝、房地產、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指導各縣(市、區)審計局的相關工作;負責相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文書送達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起草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八)經貿審計科
負責對市直經濟和信息化、交通、公路、港航、外經、旅遊、糧食、供銷等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負責市屬資產經營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或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政府授權經營企業及所屬全資、控股或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單位,茂名石化園區管委會及其所屬單位,博賀新港區管委會及其所屬單位的審計監督;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者委託,對中央、省駐茂企業進行審計;指導各縣(市、區)審計局的相關工作;負責相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文書送達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起草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