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英德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試行)》是由英德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11月29日發布並實施的政策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英德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集約節約用地、依法用地,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土地登記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以下簡稱宅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農村集體土地。

第三條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依法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人。

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禁止非法占地建設,禁止非法轉讓宅基地。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宅基地的選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村建設規劃。在公路兩側建築,應嚴禁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控制區範圍內建住宅。

第六條審批宅基地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合理、集約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二)有利於實施村鎮規劃,改善村容村貌,提高農民生活居住環境質量;

(三)儘量使用原有舊宅基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第七條農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荒坡地和廢棄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建造住宅。

村民建造住宅使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或者未利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還應當辦理變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契約手續。

村民建造住宅確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一補一”的原則,由申請人負責耕地占補平衡。

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原則上不再安排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鎮、村規劃。

第九條市有關部門辦理宅基地審核和建築規劃、施工等手續,要嚴格按規定收費,嚴禁違規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工作。規劃、建設等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英城街道辦事處、村(社區)、村民小組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宅基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審批限額和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使用權。新批准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城市郊區、鎮規劃區內的每戶80平方米以下,鎮規劃區外的每戶150以下平方米。

第十二條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應當為宅基地所在地農村集體成員,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家庭成員分戶後確實沒有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村集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農村宅基地因自然災害、征地、村莊或集鎮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喪失或者不能使用,戶內沒有宅基地,需新建住宅的;

(四)因實施村莊建設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村村民原有的宅基地面積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60%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新的宅基地,但應當將原有的宅基地交回集體。

第十三條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鎮、村建設規劃的;

(三)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四)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為經營場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

(五)現有的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的;

(六)現有的宅基地能夠滿足家庭成員分戶需要或一戶多宅的;

(七)現有住宅影響城鄉規劃實施,需要拆遷新建,但村民拒不拆除原住宅的;

(八)宅基地拆遷時已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進行補償安置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九)法律、法規或者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審批程式和許可權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對村民申請宅基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村民小組、村(社區)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集體討論。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二)張榜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戶主名單、安排宅基地理由、用地位置、面積、地類和四至等,公布期限為10日。

(三)上報審批。公布期滿無異議的,上報村(社區)。村(社區)審核後,提交以下材料,上報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所(分局):

1、村民申請宅基地的申請書;

2、申請人現有宅基地情況,包括現有宅基地宗數、位置、面積等;

3、擬安排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地類和四至等;

4、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記錄和公布情況的書面材料;

5、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六條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所(分局)收到上報的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會同規劃等部門進行實地勘查丈量面積、確定四至範圍、繪製宗地草圖,組織相鄰利害關係人現場指界。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分局)核對申請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權屬、地類等情況,並將初審意見報鎮人民政府、英城街道辦事處審核。

各鎮人民政府、英城街道辦事處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由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所(分局)上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報件包括:

(一)村民申請宅基地的申請書;

(二)《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土地申請呈批表》;

(三)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

(四)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記錄;

(五)在村集體公布情況的書面說明以及公示照片;

(六)屬於建新交舊的,村民與村集體簽訂的建新交舊協定書;

(七)村民小組、村(社區)對申請人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現有宅基地情況、是否符合用地申請的書面審核材料;

(八)標明申請人擬發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四至尺寸的示意圖等;

(九)鎮(街道)土地資源所(分局)初審意見;

(十)鎮人民政府、英城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市國土資源局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作時間內無法完成的,經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間。

第十八條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自收到宅基地批准檔案之日起10日內張榜公布。村民自領取宅基地批准檔案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分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市人民政府土地發證辦公室負責頒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九條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村民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建設等主管部門辦理規劃、施工等報建手續後才能進行建設,並自批准之日起2年內應當動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經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可適當延期,但延期最長不能超過1年。

第四章流轉與退出

第二十條 符合一戶一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購買本村內其他村民的房屋,並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

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

第二十一條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按程式收回,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者撤銷有關批准檔案:

(一)為實施鎮村規划進行舊村改造、農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調整的;

(二)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三)自依法批准建房之日起滿2年未動工或經批准延期期滿仍未動工的;

(四)新批宅基地時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承諾建新拆舊的,新建房屋竣工後3個月內不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

(五)房屋坍塌或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

(六)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或非本村村民繼承所得的宅基地因房屋坍塌或拆除的;

(七)有其他原因應予收回的。

第二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鼓勵農村村民騰退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通過有償方式回收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兩宅或一戶多宅所占用的宅基地。

第二十四條農村低收入困難戶、住房改造補助戶、扶貧募捐款援建戶等受資助方式建房的,屬於建新拆舊的,村民需完成拆除舊房,退回原宅基地後,方可撥付補助資金;村民建新房後拒不拆除舊房的,取消其資金補助資格;屬於政府建設的,村民需完成拆除舊房,退回原宅基地後,方可將新房交付給村民。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建新拆舊工作的實施,鎮人民政府、英城街道辦事處實行監管。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存在未按承諾建新拆舊,未退出原宅基地的,不再受理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新批宅基地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各鎮人民政府、英城街道辦事處和市有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七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宅基地的登記條件、申請和辦理程式向社會公開,並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非法占用農村土地建設住宅的行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舉報材料,應當依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辦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村民新建住宅後必須退出舊宅基地。要採取簽訂契約等措施,確保村民新建房屋竣工後3個月內拆除舊房,交出原宅基地。如村民不按期拆除舊房交出原宅基地,有關部門註銷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者撤銷有關批准檔案,新建房屋屬違法建築,所占土地按違法用地論處。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或者違反程式批准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批准宅基地的,依法撤銷違法批准宅基地的相關批文和證件,並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應當收回。超過批准用地面積或者擅自變更位置建造住宅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三十一條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2年以上未動工建設、隨意改變用途或者擅自交換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註銷《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原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證後,未按規定辦理規劃、施工等報建手續進行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英德市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審批。對農村村民原有的宅基地,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規範。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29日起實施。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