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爾蓋縣國土資源局

二、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定全縣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五)依法統一管理全縣土地、城鄉地政和地籍工作;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 (十)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實施國家、省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組織、指導全縣國土系統幹部培訓。

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州、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定全縣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三)監督檢查各鄉(鎮)執行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規劃情況;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四)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復墾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依法統一管理全縣土地、城鄉地政和地籍工作;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次(入股)、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規範土地市場,統一管理土地資產;組織實施土地收益徵收管理,防止土地資產流失;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訂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縣政府、州政府 、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規範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採礦權的行政授予,招投標和拍賣,審批、審核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申請;組織開展礦業秩序的整頓與維護;依法對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進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的有償使用管理;參與審批外資、中外合資、對外合作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依法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組織開展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年報和礦產督察工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按規定管理礦泉水和地熱水的開發利用,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對地質遺蹟的管理實施監督。
(十)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實施國家、省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組織、指導全縣國土系統幹部培訓。
(十一)安排並監督檢查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
(十二)領導各鄉(鎮)國土資源所和局屬事業單位,對國土資源相關中介機構和其他機構實行行業管理。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若爾蓋縣國土資源局設四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檔案起草、文電處理、檔案、保密、保衛、接待、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等事務;組織開展綜合和專題調查研究;負責信息綜合、新聞宣傳及機關辦公自動化管理;負責組織機關政治學習、文明創建、人事管理、宣傳教育、雙擁和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和黨群等工作。
(二)礦產開發管理股
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的審核;負責劃定礦區範圍,審查開採方案,審核採礦權評估結果;負責礦產資源保護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監督實施,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採礦權人的監督檢查,依法徵收礦山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核准停采或核銷閉坑礦山礦產儲量;負責礦山資源儲量綜合利用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礦產儲量及礦產資源年報編制和礦產儲量的動態管理;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環境規劃、地質環境保護、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及預警預報工作。
(三)土地利用與耕地保護股
負責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和農地使用、土地徵用的有關管理工作;起草並組織實施農地保護、耕地特殊保護、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土地復墾、未利用土地開發和農地轉用審批管理等有關規定;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承辦報上級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農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承辦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負責統一征地的組織指導工作和征地補償、勞力安置方案審核報批及公告;組織起草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工作;組織建設項目用地的論證、批後管理和驗收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計畫),並按規定程式上報、下達;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指導編制、審核所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供地和土地收購計畫,實施各類建設用地的計畫管理。
(四)地籍地政管理股
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工作,組織制定全縣地籍工作計畫和地籍管理技術規程;負責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及變更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和土地動 態監測管理工作;負責土地權屬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出租、土地資產處置、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地籍信息系統及地籍信息庫建設,負責地籍檔案立卷歸檔和地籍信息庫數據入庫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和報批工作,組織出讓契約簽約;組織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的批後管理和驗收;配合法規監察科查處非法轉讓、出租、低價出讓和採取非法手段騙取土地登記,獲取土地權屬證書的違法案件;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本縣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測繪。
四、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局黨組書記、紀檢組長按州國土資源局黨委和縣委規定配備;股級領導4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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