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按相關規定,已將“規劃管理職責”劃歸貴陽市城鄉規劃局花溪分局。
(二)按相關規定,已將“城市供水管理職責”劃歸貴陽市供水總公司。
(三)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四)加強推進建築節能、牆體革新和城鎮減排工作,改善人居生態環境。
(五)加強房地產業發展的政策研究、動態監測,最佳化房地產業發展和住房供應結構,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場”的房地產業新格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
(二)承擔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全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核准全區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的準入、退出條件和政府收購管理工作;負責廉租住房配租、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管理;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儲備管理工作。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區屬房改單位職工的增量補貼歸集、管理,存量補貼兌現工作。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報備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指導鄉(鎮)、辦事處小城鎮、新農村、危房改造等項目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登記管理、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房屋租賃、房屋測繪、房地產中介服務、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指導和管理城市建設、風景名勝區資源評價和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區重點工程項目及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管理和政府投資其他項目建設管理;參與、指導、協調全區其他建設項目的建設工作;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七)承擔規範、協調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協調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協調指導小城鎮和村寨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
(八)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招標投標初審和備案;負責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建築勞務、勘察設計的行業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監理和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區建築活動和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九)承擔規範燃氣市場秩序的監督責任。
(十)負責行業管理和行業企業資質初審及從業人員從業規範工作。
(十一)負責城建資金計畫的編制;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核算徵收工作;負責對城建資金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
(十二)承擔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責任。制訂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實施工程建設執行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組織科技項目成果轉化推廣;組織對本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推廣套用。
(十三)承擔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並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監管;負責工程抗震設防的綜合管理。
(十四)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工作責任。負責協助新型牆體材料基金徵收、返還和使用工作;負責審查本區轄區內建築節能方案。
(十五)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房屋產權產籍及其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房產轉讓、租賃、抵押、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房產評估的指導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核發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負責房屋測繪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城市房屋徵收和補償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組織制訂全區城市房屋拆遷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以及有關技術性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房屋的拆遷執法監督、協調指導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及資金監管工作。
(十七)負責房屋白蟻防治工作。
(十八)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的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物業服務管理市場;負責對房屋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工作。
(十九)負責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和房屋租賃契約的登記備案;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負責受理廉租住房的社會捐贈,並辦理相應的接收手續;指導公有住房管理工作。
(二十)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工作;加強對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查處,強化執法工作的協調和監督;配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好全區住房城鄉建設稽查工作。
(二十一)參與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與人才培訓計畫;指導和管理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負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技術諮詢服務工作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供排水管網建設;指導和配合城市污水管網收集系統的建設,並負責城市污水管網的日常監督管理。
(二十四)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畫財務科)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負責文電、保密、聯絡、會務、檔案、機要、公產、督查、宣傳、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目標管理、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擁軍優屬和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綜合協調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局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負責城市建設項目資金的計畫安排、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建資金的籌集和專項資金的收繳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和財政劃撥及社會捐贈廉租住房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城建項目、局系統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區內各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職工公積金和增量等工作。
(二)法規科
負責組織有關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規章的起草、論證、審查和報備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與備案;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承擔對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查處,強化執法工作的協調和監督;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報備工作;負責本系統法制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提案答覆和信訪件辦理工作;負責指導鄉(鎮)、辦事處小城鎮、新農村、危房改造等項目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
(三)建設管理科
研究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區城市建設的政策、規章;研究擬訂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發展戰略,編制城市建設項目庫,制定年度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計畫;負責全區城建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指導、督促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的跟蹤管理;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工作;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的要求,負責對管線工程的建設管理,綜合協調各類管線的建設計畫,統籌安排,同步建設;規範住宅小區地下管網配套建設;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指導地下管線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並實現動態管理。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計畫;指導並監督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環境綜合整治、信息系統、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及建設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風景名勝區執法檢查、資源調查評價;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申報、設立工作和規劃初審;負責風景名勝區內項目的建設選址和特許經營初審事項;配合本地區燃氣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白蟻防治工作。
(四)物業管理科
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物業服務管理市場;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和相關企業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認證、業績考評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招投標的管理;參與制訂物業服務管理收費標準;指導、監督居住區、樓宇及其他物業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破壞房屋建築結構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房屋維修資金進行歸集,建立房屋維修資金專戶監管制度、使用審核制度和查詢制度;配合社區做好小區物業管理工作,對小區物業管理提供法律支撐;負責建立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信息化系統。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科
負責全區住宅建設與房地產開發市場的行業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市場秩序整頓管理的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房地產開發單位經營活動及年度開發計畫執行情況;指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住宅小區建設及竣工交付工作;負責房地產行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和相關企業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認證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市場的誠信體系建設;組織房地產行業對外交流和合作;執行房地產銷售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區房地產銷售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