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花垣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前身是成立於2000年8月的湘西自治州藥品監督局花垣縣分局,系以原花垣縣醫藥管理局為主體歸併花垣縣衛生部門所承擔的藥政、藥檢和中藥材監督職能有關機構和人員編制組成的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機構。

機構簡介

花垣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前身是成立於2000年8月的湘西自治州藥品監督局花垣縣分局,系以原花垣縣醫藥管理局為主體歸併花垣縣衛生部門所承擔的藥政、藥檢和中藥材監督職能有關機構和人員編制組成的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機構。
2001年12月,花垣縣藥品監督管理分局上劃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垂直管理。2004年6月實行機構改革,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增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綜合監管職能。2010年9月再次實行機構改革,下放到了地方,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局機關內設局辦公室、藥品市場醫療器械監督股、保健品化妝品監管股、餐飲服務監管股;下設稽查隊、藥品檢驗所等機構。
現有在職人員17人,其中公務員11人,職工6人。

主要職責

(一)制定全縣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三)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四)負責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化妝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過程的質量管理規範。
(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相關註冊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七)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依法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八)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上報、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九)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指導全縣食品藥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一)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和審查標準。
(十二)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在職責範圍內,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州、縣食品、醫藥產業政策。
(十四)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機關日常政務,管理機關行政事務,負責文電處理、綜合信息、新聞宣傳、檔案管理以及計畫生育、統計、保密、信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食品藥品監管有關重大政策的調查研究工作;按規定管理機關財務,上解規費,實行收支兩條線;負責機關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工作。
(二)餐飲服務監管股
貫徹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負責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參與消費環節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承擔消費環節食品從業人員培訓和健康檢查的監督。
(三)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股
貫徹實施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法律法規,負責保健食品和化妝品有關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保健食品標準、技術規範和化妝品衛生標準、技術規範;組織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
李劍(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股股長):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工作。
彭小瓊(股員):協助股長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藥品市場醫療器械監督股
負責核發醫療器械、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現場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的地方性管理法規;配合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藥品生產質量、藥品經營質量、醫療機構製劑管理規範;監督實施藥品流通法律法規和國家關於處方藥、非處方藥、中藥材、中藥飲片的購銷規則;依法對醫療機構藥品使用實施監督;監督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按規定實施或配合實施藥品質量抽驗;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特種藥械;組織實施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報送工作。

下設機構

食品藥品稽查隊
全面負責轄區內消費環節食品、保健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的稽查打假,負責受理藥品(醫療器械、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案件的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消費環節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的違法行為和責任人。年度內完成各項專項稽查任務和上級臨時指令性打假任務,完成上級分配的非稅收入任務,確保食品藥品質量不出事或者少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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