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定檢驗概述
船舶法定檢驗 英文名稱:statutory survey ,由船旗國政府(或委託的機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有關國際公約、規則等,對船舶進行強制性的監督檢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簡稱《船檢條例》)規定,我國船舶檢驗目前分為法定檢驗、入級檢驗、鑑證檢驗和公證檢驗;後三種檢驗由中國船級社承辦。法定檢驗由國家海事局設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船舶檢驗機構以及國家海事局委託、指定或者認可的檢驗機構實施。
船舶法定檢驗的法律性質
1.強制性。《船檢條例》明確了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向船檢機構申請相關檢驗;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2.權威性。《船檢條例》規定,國家海事局是實施各項檢驗的主管機構。國家海事局2003年頒布的《船舶檢驗工作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定的地方船舶檢驗機構,經中國海事局授權後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檢驗業務。
3.專業性。從事船舶檢驗的人員必須持有國家海事局頒發的《驗船人員適任證書》,要求從業人員是本專業大學本科以上文化水平。《船檢條例》規定:當事人對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檢驗機構申請復驗;對復驗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海事局提出再復驗。
4.合法性。一是執行法定檢驗的主體必須合法;二是適用範圍要合法,比如船舶檢驗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許可權等;三是船舶檢驗程式要合法;四是驗船人員資質要合法;五是檢驗的結論必須合法。
5.組織性。船舶檢驗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只能以行政機關或組織的名義作出許可。所以船舶檢驗人員並不具備獨立性,而其從事船舶法定檢驗是一種組織行為。
6.物化性。船舶經檢驗合格後,船檢機構應按照規定簽發檢驗證書,同時還有檢驗記錄、檢驗報告、檢驗證明等,並妥善保存好船檢檔案。一旦產生法律後果,證書類就成為書證,圖紙類就成物證。
7.被動性。船舶法定檢驗是以當事人申請為前提的,從法定檢驗的程式還是從行為本身來看都具有被動性。
8.靈活性。在船舶法定檢驗過程中,絕不能因技術規範、規則設有相應規定或標準,就阻礙新工藝、新技術的推廣和使用。近年技術規則、規範的不斷修訂、補充和完善就是一個說明。
船舶法定檢驗的法律地位
1.其行為具有法律效力。船舶檢驗機構是為數不多的未單設但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檢驗機構之一。法定檢驗是一種監督性質的檢驗,其結果一旦被採信,將承擔法律責任。
2.船舶檢驗機構沒有行政處罰權。船檢不能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處罰。《船檢條例》中規定的塗改、偽造檢驗證書,擅自更船舶載重線或者以欺騙行為獲取檢驗證書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由海事機構負責實施。即使是在對船舶修造的管理上,也應由海事機構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船舶法定檢驗的法律責任
確保船舶質量是航行安全的必要條件,而絕不是充分條件;船檢承擔的僅僅是檢驗時刻技術狀況的責任,不對此後由於不正確使用所發生的問題負責,但是由於工作疏漏、失職等留下的隱患,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國家海事局制定的《船舶檢驗機構及驗船人員工作過錯追究辦法》、《行政許可法》、《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具體明確了船檢機構相應的行政責任。
2.民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賠償責任,如因為檢驗不到位,造成船舶無法使用或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又簽發了合格的檢驗證書,根據《國家賠償法》,船檢機構就有可能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驗船人員由於工作疏漏、失職甚至瀆職,如造成船舶重大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如異地檢驗、越權檢驗、濫發證書等,就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由於漏檢了必檢項目等,又簽發了檢驗證書,且這種行為與造成的法律後果有必然關聯,就有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