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述
市財政局是主管財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市地方稅務局是主管地方稅收工作的省地方稅務局的直屬機構,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職責調整
(一)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將指導國有企業管理和改革的職責、審核直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市屬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負責人年薪制實施的職責、管理市直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責及市直屬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職責劃給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3.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職責。
(二)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1.劃入原市國家稅務局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職責。2.增加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債務收支計畫、社會保障預算等預算的編制和管理職責。
3.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規費、基金的徵收管理任務。
4.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三)加強的職責。
1.強化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職責。2.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
3.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
4.加強稅費徵收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數據“大集中”工程。
工作職責
(一)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財政計畫;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推進財稅改革,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二)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財務、會計、政府採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財政、稅收、財務、會計、政府採購、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經費開支及有關規費(基金)徵收等地方規範性檔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編制市級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報告全市和市級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指導全市鄉鎮財政工作。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督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制訂財政稅收收入計畫,管理市級各項財政支出;指導和監督縣(區)財政收支,指導和監管市級各部門財務活動;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負責市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縣(區)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全市控購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八)負責審核和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市級所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入庫工作,制定並組織執行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建設性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概、決算的評審。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擬訂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計畫,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及有償資金的回收工作。
(十一)負責審核和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制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參與擬訂社會保障政策;管理市級各項社會保障支出。
(十二)貫徹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參與研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業務;負責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的管理。
(十三)管理和指導全市的會計、資產評估和社會審計等工作;依法對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註冊資產評估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和註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等行業自律管理組織進行監督、指導。
(十四)管理市級各項財政支出,提出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建議,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分析;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監督檢查地方稅收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負責地方稅收法規、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一般性解釋工作。
(十六)負責地方稅收的徵收管理;根據省地方稅務局下達的稅收任務和我市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以及預算安排的要求,編制年度地方稅收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七)負責有關規費、基金、附加的徵收管理,制定相關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
(十八)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學、嚴密、高效的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管體系,制定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管的具體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辦理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減免等具體事項。
(十九)負責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徵收的稽查。制定全市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徵收稽查的實施意見和辦法,監督檢查各級地稅部門依法稽查,組織協調全市地稅大要案的查處。
(二十)對全市地方稅務系統實行垂直管理。組織實施地稅系統機構編制、人員等垂直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市財政人員和地方稅務系統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設;組織開展財稅政策、財稅管理和稅收宣傳、政策理論研究;指導市級財稅、財會社會學術團體工作。
(二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綜上述職責,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下設25個職能處室:(一)辦公室(後勤管理處)
負責機關的日常行政事務;組織起草和審核重要文稿;組織辦理市委、市政府、上級部門領導批示件、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宣傳、信息、督查、收發、檔案、保密、信訪、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組織財政、地稅政策調研,分析預測全市財政、地稅經濟形勢,提出相關建議;負責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指導下屬單位開展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行政接待、會議保障、機關保衛及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基層工作處)
管理和指導局機關、直屬單位和全市地稅系統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及人事檔案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本系統的教育規劃;負責幹部職工培訓和學歷教育;負責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管理縣地方稅務局正、副局長及同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管理定海地稅局和普陀地稅局的局長、副局長及所屬科室、基層單位的正職;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財政、地稅的法制工作;負責財政、稅務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工作,主持召集聽證會;負責全市財政、地稅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財政和地稅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組織監督檢查財政、地方稅收法律、法規執行情況;負責財政、地方稅收法規檔案的清理、評估、彙編、備案等工作;負責財政、稅收大要案件的初審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查工作;負責稅務案審委員會的日常聯絡工作;負責稅收執法責任制相關工作。
(四)行政審批處
承擔財政、地稅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審批和許可類工作事項的審核、備案工作。
(五)預算局
研究全市財政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的建議;牽頭負責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債務計畫、社會保障資金預算等編制管理,負責市級複式預算編制;負責編制全市和市本級財政年度預算草案;負責研究制定市與區的財政分配政策,提出財力平衡和財力分配方案;負責省與市、市與區的財政體制結算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公共預算等各類預算管理制度、預算收支政策和管理工作,牽頭制定定額和支出標準體系;負責市級專戶資金(專用基金)計畫管理;牽頭負責預算管理流程的規範和完善工作;負責匯總審查縣(區)財政預算,指導縣(區)財政複式預算編制管理工作,指導縣(區)公共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債務計畫編制和管理;指導縣(區)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工作。
(六)財政稅政處
參與研究全市財政發展戰略;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政稅收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的建議;牽頭調研爭取國家、省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負責與市國稅局、地稅業務處室的稅收政策聯繫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國家、省制定的稅收政策;組織稅源調查,提出政策調整建議;參與做好部分產品增值稅退稅審核工作;參與檢查監督稅收政策執行情況。
(七)預算執行局
牽頭組織實施預算執行職責;組織實施國家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研究制定全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市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指導縣(區)財政國庫管理工作;建立市級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負責市級預算單位月度用款計畫的審批下達;負責財政預算總會計和財政專項資金的核算管理工作;負責市級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清算工作;分析、預測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編報財政總決算;牽頭負責部門決算的編制管理工作;負責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調度市級財政資金。
(八)國庫支付處
負責市級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具體實施工作;管理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備案和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撥款印鑑;下達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負責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的審核、支付和生成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負責市級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收支賬務核算工作,負責與代理銀行、預算單位、預算總會計對賬;覆核代理銀行撥款憑證及收支日報表,負責向預算總會計報送財政支出報表;監督代理銀行辦理財政資金直接支付、授權業務及代理協定執行;負責對納入國庫集中支付單位的支付信息實行監控;負責市級國庫集中支付信息統計分析,提供國庫集中支付信息;聯繫人民銀行國庫並協調有關工作。
(九)綜合處
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編制全市及市級政府非稅收入收支計畫及統計分析;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負責財政票據(含罰沒票據)管理;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相關工作;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彩票監管及彩票銷售管理機構的經費管理;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財務監管及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人員住房補貼的審核撥付;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負責財政周轉金清理、國有資產清算收益及政府投資基金賬戶和土地出讓金專戶資金的核算工作。
(十)行政事業處(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負責人大、政協、黨派團體、政法、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教育、科技、文化、旅遊等歸口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歸口部門和單位經費及專項資金管理;研究提出行政事業單位綜合性開支標準的制定、修訂和解釋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牽頭制定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及相關配套制度,負責歸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歸口市級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和市級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的資產財務監督管理;負責行政單位收入分配和津貼管理有關工作。
(十一)農業處
負責農林、水利、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等歸口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歸口部門和單位經費及專項資金管理;負責市財政安排的氣象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負責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研究制定相關財政支農政策;負責財政扶貧工作;參與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管理;負責歸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歸口市級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和市級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的資產財務監督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財務管理辦法。
(十二)企業處
負責國資、糧食、港航等部門的預算、財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歸口部門和單位經費及專項資金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財政財務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牽頭負責企業財務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市本級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取辦法;負責歸口市級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管理參與歸口行業財政政策、企業改革政策、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指導系統企業財政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市級歸口企業“工效掛鈎”相關工作;負責市級歸口企業(機場、水務、公交企業)的虧損補助;負責歸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市級糧油、生豬、化肥、農藥等儲備商品的財政專項補貼和風險基(資)金管理;負責組織全市企業財務快報、年度決算報表的匯總編報和分析;負責歸口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的資產財務監督管理。
(十三)外債金融處
負責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市的貸(贈)款業務,負責政府承擔還貸責任的貸款項目還本付息付費管理,負責對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研究制定促進地方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地方金融企業的資產和財務監管工作;負責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管理;負責市本級外商投資企業、旅遊和外經貿等企業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市本級有關扶持旅遊、外貿等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負責歸口單位的國有資產產權收益收繳。
(十四)社會保障處
負責衛生、食品藥品、民政(含老齡辦)、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編委辦、紅十字會和殘疾人事業等歸口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歸口部門和單位經費及專項資金管理;組織市級社會保障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參與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研究和政策制定,負責社會保障資金預決算編制管理;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負責歸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歸口市級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和市級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的資產財務監督管理。牽頭有關撫恤、優待等補助標準的制定;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十五)經濟建設處
負責公路、交通等歸口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歸口部門和單位經費及專項資金管理;參與投融資體制改革研究;參與全市投資政策和中長期投資計畫的研究及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畫的安排;牽頭管理財政基本建設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政策性基建貸款貼息;參與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和財務制度管理;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概、決算評審;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的招投標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政府性投資工程造價;負責歸口部門及單位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債務審核;負責國有投資項目統計分析;負責歸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歸口市級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和市級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的資產財務監督管理。
(十六)財政監督局
牽頭組織實施各項財政監督職責;制定財政監督的有關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會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的政策建議;查處違反財稅、會計、國資、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財經紀律的案件;負責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和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監督局內各部門(單位)在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過程中執行財政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與制度的情況;監督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縣(區)財政監督工作。
(十七)績效管理處
負責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相關政策、制度和辦法,制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與標準體系;組織實施市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對預算編制、執行和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反映財政支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與管理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建立與管理績效評價中介機構庫和專家庫,組織指導中介機構和專家參與績效評價工作並對其評價質量進行監督;建立績效評價工作信息庫和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機制建立公共資源的統計報告制度;負責指導縣(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十八)會計處
指導和管理全市的會計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會計管理政策,組織會計法律、法規、制度的貫徹實施;組織開展會計監督和檢查;負責會計信息化(電算化)、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等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代理記賬機構;行使上級財政部門委託的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會計委派工作
(十九)政府採購監管處
負責市級政府採購工作全過程的監管;根據國家、省有關政府採購政策規定,擬訂政府採購的政策和管理制度;負責擬訂集中採購目錄和有關限額標準;參與市級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負責確認市級單位政府採購計畫;依法確認政府採購方式和自行採購項目;負責市級非集中核算單位部分財政直接支付政府採購資金支付;負責政府採購信息管理和統計;負責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管理和供應商管理;負責全市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參與全省統一的電子化政府採購管理和交易平台及評審專家庫、商品價格庫和供應商庫的建設;負責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配合做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屬地管理;負責全市控購工作的管理、檢查和指導;負責市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汽車編制管理。
(二十)基層財政管理處。
負責指導鄉鎮財政工作,研究制定鄉鎮財政管理辦法;制定支持村級組織建設、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村幹部報酬保障等財政政策措施,負責相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負責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財政獎補政策的管理;參與有關涉農補貼財政政策的制定和落實;負責農業稅收取消後有關遺留問題的處理等;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稅政管理處
負責全市及本級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地方有關稅(費)政策業務的貫徹實施,指導和協調全市相關稅政業務工作;負責有關稅(費)種的調查研究,制定具體的征管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彙算清繳;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和檢查;負責全市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財務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組織調研稅收政策落實情況,研究解決並及時向省局反映有關稅種操作中的問題,對重點稅種稅源進行監控;負責編制各稅種徵收及稅源結構報表,調查分析各稅種的收入變化情況;負責減免稅、稅前扣除項目等事宜;負責民政福利企業年檢及認定工作;負責涉外地方稅收業務工作;牽頭稅收協定的貫徹執行、反避稅、情報交換、國際稅收合作等工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稅務登記、換證和年檢工作。
(二十二)規費管理局
負責全市及本級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離休幹部離休(醫療)費保障經費等各項規費和基金的徵收管理;負責有關規費和基金的調查研究,研究制定具體徵管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有關規費和基金的日常評估辦法;指導有關規費和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參與相關政策輔導、諮詢服務、法律救濟工作。
(二十三)徵收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負責制定實施市級各項稅收征管辦法和措施以及征管改革實施方案;承擔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普通發票管理、稅控器具推廣套用及稅務稽查中的稅務選案及市本級征管辦、選案辦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稅收征管數據管理和套用辦法、綜合性納稅評估辦法;牽頭大型企業稅收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市辦稅護稅協會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地方稅收征管各項業務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監督和指導全市稅務代理工作;承辦征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稅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
(二十四)計畫財務處
負責編制、下達年度地方稅收計畫;負責市本級重點稅源的監控管理、重點稅源分析;負責全市稅收調查管理工作;負責市級稅收入庫工作及編制有關報表;匯總全市地方稅收會計、統計信息數據,編制審核有關報表;負責制定落實稅收計畫、會計、統計和稅收票證的有關具體規定;執行、分析全市地方稅收計畫完成情況;核算稅款的應徵、減免、緩繳、上解、入庫和提退等活動的全過程,組織稅收會計核算;負責辦理稅收退庫工作;監督反映稅收資金運行全過程;監督稅務系統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各項稅務經費的收支管理;負責地方稅收票證的管理。
(二十五)納稅服務處
組織落實納稅服務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辦法;協調本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各環節的納稅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和操作流程;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除稅務行政複議、應訴外)、投拆受理、稅收爭議調解等納稅服務工作,協調納稅人權益保障工作;負責辦稅服務廳、12366語音特服系統地稅個性化服務、簡訊系統、知識庫等方面的納稅服務平台的制度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面向納稅人的稅法宣傳。
人員編制
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編制102名(其中:市財政局編制61名,市地方稅務局編制30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1名)。其中:局長1名,財政局副局長3名,地稅局副局長2名,財政局總會計師l名,地稅局總會計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50名。預算局、預算執行局、財政監督局局長可高配為副縣處級。紀檢、監察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定海地方稅務局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會計師1名。(二)普陀地方稅務局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會計師1名。
(三)直屬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