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進一步完善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關於積極推進海洋科技自主創新努力打造創新型城市的決定》(舟委[2006]12號)精神和《浙江省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專利事業發展的新情況和專利保護工作的特點,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專利專項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預算撥款;
(二)省專利專項補助資金;
(三)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其它資金。
第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國內外授權發明專利和國內授權實用新型專利的補助;專利工作的獎勵、專利宣傳、人才培訓、專利技術實施和產業化、行政執法條件建設、企事業專利工作示範、專利交流與合作、專利案件處理等事項的補助。
第三條 適用對象
市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第一權利人地址在本市轄區內的自然人;專利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簡稱申請人,下同)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請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
(二)申請國外發明專利已被國外專利管理機構授予專利權;
(三)列入市專利宣傳、人才培訓計畫,專利技術實施和產業化項目、企事業專利工作示範、專利產業化獲獎單位、專利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四)專利交流與合作;
(五)專利案件處理等。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補助須出示和報送下列材料:
(一)舟山市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補助申請表(樣式見附表1);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繳納的年費憑證原件和複印件。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發明專利補助須出示和報送下列材料
(一)舟山市國外發明專利補助申請表(樣式見附表2);
(二)外國(或地區)專利管理機構頒發的專利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國家批准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發明專利申請、代理費用結算帳單和發票複印件。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引進並成功實施的發明專利補助須出示和報送下列材料:
(一)舟山市引進發明專利補助申請表(樣式見附表3);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發明專利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專利轉讓契約原件和複印件;
(四)繳納的年費憑證原件和複印件;
(五)專利成功實施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申請審批程式:
(一)獲國內外發明專利、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申請人和引進有效發明專利並成功實施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在次年8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報送專利補助申請表及有關資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請條件;
2、不屬於補助範圍;
3、不按規定填寫《申請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況。
(三)市科技局根據上一年度專利授權量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商市財政局確定年度專利專項資金使用計畫。
(四) 市財政局根據年度專利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將專利專項資金撥付到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將資金撥付到申請單位或直接支付給申請人。
第四章 補助方式
第九條 補助額度和方式
(一)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在省補助4000元基礎上再按每件4000元人民幣補助。
(二)國外發明專利授權在省補助30000元基礎上再按每件10000元人民幣補助[每件專利限補助在兩個國家(或地區)的發明專利]。
(三)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按每件500~1000元人民幣補助(授權後補助500元人民幣,通過專利代理機構申請的再補助500元人民幣)。
(四)引進有效發明專利並成功實施,按每件5000元人民幣補助。
(五)被認定為市級專利示範企業的,給予5000元人民幣獎勵。
(六)專利產業化成效顯著的企事業單位,視情給予重獎。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資金若有結餘,留轉使用。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資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憑證必須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資助的經費全數收回,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