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全部政府性資金使用績效、經濟責任、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和資源能源、社會保障資金、文化教育資金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負責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負責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市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級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由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負責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和專項資金使用以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績效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巡視、檢查經濟工作的有關情況。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當地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承擔省審計廳授權的審計事項。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下設7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有關報告、檔案,處理文電;承擔政務公開、宣傳、新聞發布、信息、保密、信訪、檔案管理等工作。承辦局機關事務工作,負責財務管理、行政後勤、安全保衛。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審計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協助縣(區)黨委管理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二)法規處。
負責草擬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對下級審計機關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審核和覆核局機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審計移送處理書;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全市內部審計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情況;審計縣(區)人民政府及部分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市財政局(地稅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市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根據上級授權對國家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企業進行審計;負責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農口各有關單位、普陀山管委會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的財政金融審計業務。
(四)經貿審計處。
負責市屬工交、商貿等經濟貿易部門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市屬國有企業和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承擔上級授權對部省屬在舟山企業的財務收支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的經貿審計業務。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負責市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直接審計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的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六)行政事業審計處。
負責與市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市法院、市檢察院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負責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審計;審計縣(區)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的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七)經濟責任審計處。
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落實市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監督事項;負責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業務。
四、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行政編制37名(含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審計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4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
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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