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鄉鎮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二)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經依法校核後不低於縣政府下達的任務數。 (二)當年11月上旬,由縣政府組織考核組對各鄉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執行情況進行抽查、考核。 七、縣政府對各鄉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一、為全面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進一步落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5]52號)、市政府辦公廳《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等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鄉(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定本辦法。
二、各鄉鎮政府對《興國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鄉鎮長、或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為第一責任人。
三、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採取科學的考核方法,對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占補平衡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四、縣政府成立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縣國土局、農業局、監察局、審計局、統計局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縣國土資源局,縣政府每年對各鄉鎮考核一次。
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內容及標準: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經依法校核後不低於縣政府下達的控制數。
(二)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經依法校核後不低於縣政府下達的任務數。
(三)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後,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低於已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
(四)積極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如期完成縣政府下達的標準土地開發整理建設任務。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建設組織健全,措施到位,逐步實現“基本農田標準化、基礎工作規範化、保護責任社會化、監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標。
(六)對本轄區內占用耕地案件發現率、制止率、查處率達100%,無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重大案件發生。
同時符合上述六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六、考核採取自查、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一)各鄉鎮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並於當年10月底前向縣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執行情況。
(二)當年11月上旬,由縣政府組織考核組對各鄉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執行情況進行抽查、考核。
(三)全縣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確認的各鄉鎮耕地面積、生態退耕地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分等定級的數據,作為考核依據。當年各類建設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減,以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要按照國家統一的規範,加強對耕地及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在考核中及時提交耕地、基本農田的面積和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縣國土局會同縣級有關部門在考核時要對其提供的數據進行核查。
七、縣政府對各鄉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完成責任目標任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獎勵;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整改期間暫停該鄉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報批。
八、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鄉鎮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鄉鎮,將予以通報,有關部門將組織對該地的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式依法依紀處理直接責任人,並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九、各鄉鎮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落實轄區內耕地保護責任制的具體措施,並將基本農田落實到村、農戶和地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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