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集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職責交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行使。
(二)增加承擔城鄉環境綜合管理(治理)的職責。
(三)增加管理和監督使用城鄉環境綜合管理(治理)經費的職責。
(四)增加承擔12319城鄉環境管理服務熱線中心運行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環境綜合管理(治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業、城鄉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政策、措施、行業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全市城鄉管理和城鄉容貌、環境綜合管理(治理)及行政執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城鄉環境綜合管理(治理)、容貌秩序、環境衛生和城市垃圾處理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四)集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市政道路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在公共場所焚燒雜物、煤煙、油煙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食品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無證飲食攤點的行政處罰權。
(五)負責全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執法證件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裝備標準、執法標誌和執法文書。
(六)負責對全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的統籌協調、組織指揮、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承擔市城鄉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受理城鄉管理行政執法中的投訴,辦理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有關工作,負責12319城鄉環境管理服務熱線中心運行的組織協調和民眾諮詢、投訴電話的受理和服務工作。
(八)負責對全市城鄉環境綜合管理(治理)經費、城鄉管理執法、環衛運行、環衛項目、垃圾處理收費等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編制各類專項資金的收支計畫並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承擔城鄉管理執法、環衛運行、環衛項目專項資金集中支付的職責。
(九)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