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歷史上,自由孔因位於峙山後,以孔氏聚居,故名峙後孔。民國16年成立農民協會後,改名為自由孔。1998年轉為居民村,2005年改為社區,現已融入集鎮區,為首批由農業行政村改為集鎮居民村之一。整個社區分為12個居民小組,420餘戶人家,常住人口1300餘人,流動人口600餘人。社區共有黨員72名,居民代表21名。社區有私工業企業10餘家,勞動力710餘人。
領導班子
社區書記: 孔海華
社區主任: 顧風景副書記: 孔財
社區組織委員: 孔金龍
社區公約
為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建設,使廣大居民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嚴格規範黨員、幹部民眾的行為準則,增強法制觀念,強化社會的治安管理,保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全體村民的合法權益,使其真正做到講文明話,辦文明事,做文明人,形成一種良好的社會風尚,堅定正義永遠戰勝邪惡的信心,使每個村民能明辨是非,懂得法律存在的嚴肅性,為此制定村規民約,勢在必行,請全體村民自覺遵守。
一、社會治安
第一條 每個居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的維護法律的的權威和尊嚴,積極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
第二條 居民民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酗酒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
第三條 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創造良好的村容村貌。
第五條 嚴禁偷盜、收購、隱藏髒物,不準在村附近或田邊路旁亂挖土,嚴禁損害農作物。
第六條 嚴格用水、用電管理,不準私自安裝水電設施,節約用水用電。嚴禁偷水偷電。
第七條 認真遵守戶口管理規定,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和註銷,外來人員須在本社區短期居住的應向村治保巡防隊匯報。
第八條 對違反上述社會治安條款者,如觸犯法律法規的報送司法機關處理,如情節輕微未觸犯和社會治安處罰條例的,由村幹部予以批評教育。
二、易風易俗
第一條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活動、邪教軸向組織及一切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二條 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喪事從簡,嚴禁做墳墓,不搞陳規舊俗。
第三條 建立正常的人際關係,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動。
第四條 不裝神弄鬼,不算卦相命,不看風水,不聽、不看迷信和淫穢書刊音像。
第五條 積極參加社區裡的各種體育活動,提倡全民健身活動,提高見義勇為,伸張正義,遵守社會公德,尊老愛幼,加強自身修養,學習好科學文化、社會知識,跟上社會時代的步伐,用自身知識影響下一代,教育下一代,做新時代的榜樣。
第六條 服從村鎮建設規劃,不霸占,不超高,嚴格遵守“一戶一宅”制度;拆舊翻新,須經居委會批准,統一安排,不得擅自動工。
第七條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較重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較輕的,由村幹部批評教育,督促改正。
三、鄰里關係
第一條 居民之間應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睦相處,建立和諧睦鄰友好關係。
第二條 在經營、生活、借貸、社會交往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願、誠信、互利的原則,在生產過程中,自覺服從居委會的安排,不隨意移動、更換地界標誌,發揚風格,小事不斤斤計較,退一步自然幽雅,讓三分何等清閒。
第三條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嚴格遵守歷史狀況和四鄰利益。
第四條 居民飼養的動物、家畜,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負經濟責任,沒有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給他人造成傷害的,監護人應負經濟責任。
第五條 如鄰裡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處理,不能調解處理的,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的製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必須承擔經濟責任,返還、修理、重做、更換被損害的財產,並按實際損失的兩倍進行賠償。
四、婚姻家庭
第一條 社區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反對包辦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財物,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係。
第二條 自覺執行計畫生育,晚婚晚育,少生優育,育齡婦女都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及有關政策。
第三條 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平等,反對男尊女卑,不準打罵妻子,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
第四條 父母、繼應承擔未成年人或生活無自理能力的子女的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童或繼子女、收養的子女,不準使在讀的中小學生中途綴學,要尊老養老,尊敬父母,要盡力贍養老人,保證老年人安享晚年。
五、環境衛生
第一條 全體居民要搞好各家各戶門庭院內的清潔衛生,清除暴露垃圾,清理衛生死角,清除廢棄堆積物,嚴禁在公共場所亂吐、亂扔、亂倒垃圾、污水和渣土。自覺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二條 搞好公共衛生和村容村貌整潔美觀,為確保道路暢通,嚴禁在道路兩側長期堆放沙、磚石塊等建築材料或雜物,不準機械車占道,不準亂搭亂建,影響道路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