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爾觀點
當代著名的倫理學家黑爾(Richard Mervyn Hare),作為一個堅定的反自然主義者,將倫理學中的自然主義傾向定義為:“某人宣稱他依賴於某一定義,其大意是V(一個價值詞)與C(一個描述性謂語的連詞)表示相同的意思;便可以從一組純事實性或描述性的的前提中,推演出一種道德判斷或其他價值判斷。”黑爾認為,自然主義的謬誤在於它試圖從事實陳述中推導出價值判斷,而忽略了價值判斷的倫理意義。對自然主義的批判,主要源自著名的“休謨法則”(Hume’s Law),即我們不可能從“實然”(is)中推出“應然”(ought)。
黑爾認為,價值判斷決無可能從事實判斷從中推導出來,因為價值判斷只能通過祈使句表達,而祈使句的邏輯規則是“從一組不包含至少一個祈使句的前提中,不能正確地推導出祈使句的結論”;因此,“從一系列關於‘客體特徵’的陳述句中,無法推導出關於應該做什麼的祈使句,因而也不能從這種陳述句中推導出道德判斷”。
塞爾觀點
不過,當代著名的語言哲學家塞爾(John R.Searle)對此提出了一個著名的反例 。塞爾通過下面5個句子的邏輯關係,試圖說明如何從“實然”中推出“應然”:
1.瓊斯說,“史密斯,我在此答應給你5元錢。”
2. 瓊斯承諾付給史密斯5元錢。
3. 瓊斯將自己置於付給史密斯5元錢的義務之下。
4. 瓊斯有付給史密斯5元錢的義務。
5. 瓊斯應該付給史密斯5元錢。
塞爾指出,儘管句1是一個純粹的“事實性陳述”或“描述性陳述”,但通過一系列的邏輯推演,到了句5,已是一個完全的“價值性陳述”或“評價性陳述”了。由此塞爾認為,我們完全可以從“實然”中推出“應然”。
分析哲學家賴特(Georg Henrik von Wright)指出,塞爾的推導其實可以簡化為如下三個句子:
1. A承諾做P。
2. 由於承諾做P,A將自己置於做P的義務之下。
3. A應該做P。
賴特觀點
賴特認為,這兩組推理的前提都是陳述句,但結論卻是祈使句,因而推翻了黑爾“從純粹的陳述句不能推出祈使句”的邏輯規則;但是,這兩組推理卻不能推翻黑爾“從純粹的事實判斷不能推出價值判斷”的結論。因為“價值判斷”並非如黑爾所說,只能通過祈使句表達;事實上,價值判斷也可以通過陳述句表達。以上述兩組推理為例,第一組的句1和句2以及第二組的句1都是陳述句,反映的都是瓊斯許諾付給史密斯5元錢的事實,因而都是事實判斷;但第一組的句3和句4以及第二組的句2雖然也是陳述句,反映的卻是瓊斯負有付給史密斯5元錢的義務,因而是連帶義務的價值判斷而不是事實判斷。所以,賴特認為,“塞爾並沒有表明他可以從‘是’推出‘應該’,而至多只是表明了他可以從一個‘是’和一個‘應該’的結合中推出一個‘應該’”。
賴特對黑爾的批評也許是中肯的。但,正是這個“中肯的批評”,卻使我們看到了連線“是”和“應該”,從而也就是連線“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的關鍵。毫無疑問,“承諾”是一個事實,而“義務”卻帶有一定的“規範性”和“價值性”;但無論“承諾”作為一個事件,還是作為一個辭彙所包含的語義,其本身已經內置了與之關聯的“義務”,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最早認識到這一點的,恰恰是休謨本人。休謨在《人性論》第三卷第二章第五節“論承諾的約束力”中指出:“當一個人說,他承諾任何事情時,他實際上就表示了他完成那件事情的決心;與此同時,他又通過使用這種語言形式,把自己置於這樣一種境地——如果他失約的話,就會使自己受到不再被別人信任的處罰。” 這就告訴我們,“承諾”作為一個“事實”,從一開始就和“義務”交織在一起;離開了應該承擔的“義務”,“承諾”本身就失去了任何意義;離開“承諾”與“義務”之間的這種內在關聯,我們既不能理解“承諾”,更無法說明“義務”。正因為如此,塞爾才可能通過對瓊斯作出承諾這一“事實描述”,演繹出瓊斯應該履行相關義務的“價值判斷”。
因此,如果我們把賴特的邏輯貫穿到底,當句1描述“A承諾做P”這一事實時,就已經構成了一個價值判斷;因為,我們無法把“承諾”與“義務”分拆成兩個不同的東西。但是,“承諾”的發生,卻具有被我們稱為事實規定性的所有要素——時間、地點和人物;因此,我們又無法否認“承諾”本身是一個事實或事實判斷。於是,我們只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就“承諾”來說,“是”和“應該”始終是同一的;在事實層面肯定了前者,也就意味著在價值層面規定了後者;因此,“價值判斷”完全可以從“事實判斷”中推出。
事實上,在休謨的道德哲學中,人類的道德行為,在某種意義上都具有與“承諾”相同的性質。因為,“日常經驗告訴我們,人們往往受他們的義務的支配,並且在想到非義時,就受其阻止而不去作某些行為,而想到義務時,就受其推動而去作某些行為。” 在休謨看來,人類的“道德判斷”或“價值判斷”產生於我們審視自己或審視他人的行為時所感受到的某種“贊成”或“不贊成”的感覺和情緒:“當你斷言任何行為或品格是惡的時候,你的意思只是說,由於你的天性的結構,你在思維那種行為或品格的時候就發生了一種責備的感覺或情緒。……而這些情緒如果是贊成德、而不贊成惡的,那么在指導我們的行為和行動方面來說,就不再需要其他條件了。”因此,所謂“應該”和“不應該”,無非就是人們將這種“贊成”和“不贊成”的感覺和情緒上升為“不再需要其他條件”的、“指導我們的行為和行動”的“道德判斷”或“價值判斷”。休謨把這種引發“道德判斷”或“價值判斷”的感覺和情緒稱為人類的“道德感”(moral sense)或“道德情感”(sentiment of moral/sentiment of morality),並認為它們是一種“原始的事實或實在”。由此看來,休謨的整個道德哲學,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休謨在試圖回答他自己提出的問題:我們如何才能從“實然”過渡到“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