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

財政部關於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07〕12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集中採購機構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鼓勵、扶持自主創新產品的研究和套用,規範政府首購和訂購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部制定了《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屬檔案:
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鼓勵、扶持自主創新產品的研究和套用,規範政府首購和訂購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開展首購、訂購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首購,是指對於國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暫不具有市場競爭力,但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以下統稱首購產品),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由採購人或政府首先採購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訂購,是指對於國家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技術、軟科學研究課題等(以下統稱訂購產品),通過政府採購方式面向全社會確定研究開發和生產機構(以下統稱訂購產品供應商)的行為。
第五條 首購和訂購的產品應當具有首創和自主研發性質。屬於自主創新產品的,應當按照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政策執行。
第六條 政府首購和訂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科技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府首購和訂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首購管理
第八條 首購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國家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
(二)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
(三)生產和製造供應商為在中國境內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首次投向市場,尚未具備市場競爭力,但具有較大的市場潛力,需要重點扶持;
(五)具有潛在生產能力並質量可靠;
(六)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
第九條 首購產品的認定按照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制定的《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國科發計字〔2006〕539號)執行。
第十條 首購產品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等部門研究確定後納入《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內實行首購。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科技部推薦符合首購政策精神的產品,經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等認定和評審後,可以補充進入《目錄》。
第十一條 採購人採購的產品屬於首購產品類別的,採購人應當購買《目錄》中列明的首購產品,將政府採購契約授予提供首購產品的供應商。
第三章 訂購管理
第十二條 訂購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和其他相關政策。
(二)屬於國家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或技術,但目前尚未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產品權益狀況明確,開發完成後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四)創新程度高,涉及產品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或者套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對原有產品有根本性改進,能顯著提高產品性能;或者能在國內外率先提出技術標準。
(五)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替代進口產品。
第十三條 採購人應當通過政府採購方式,面向全社會確定訂購產品供應商,簽訂訂購產品政府採購契約,確保充分競爭。
政府訂購活動應當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採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訂購產品政府採購契約應當授予在中國境內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必須在採購檔案的資格要求、評審方法和標準中明確對訂購產品供應商的具體要求、訂購項目成果的詳細技術要求、以及相關評分要素和具體分值等。
第十六條 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需求合理設定訂購產品供應商資格,包括技術水平、規模、業績、資格和資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潛在的本國供應商。
第十七條 以聯合體參與投標的,投標供應商必須為在中國境內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十八條 政府訂購契約不得分包或轉包。
第十九條 訂購產品政府採購契約應當約定考核驗收、技術成果轉化和套用推廣等內容。
第二十條 政府訂購產品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在首購、訂購產品政府採購契約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依法變更契約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契約的,不得違背促進自主創新的原則和首購、訂購政策。
第二十二條 雙方當事人依法變更首購、訂購契約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契約的,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變更後的契約、補充契約副本以及變更、補充契約的理由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採購人不執行政府首購、訂購政策的,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財政部門視情況可以拒付採購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二十四條 採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首購和訂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予以公告。財政部應當及時將相關產品和供應商信息反饋給科技部:
(一)獲得政府首購、訂購契約後將契約轉包的;
(二)獲得政府首購、訂購契約後分包給其他供應商的;
(三)提供的政府首購產品質量不合格、影響正常使用,或者承擔的研究開發任務不能按照採購檔案和契約約定完成的。
供應商有前款情形之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對於符合政府首購基本條件的試製品的採購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作出規定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首購產品公布前的政府採購契約繼續執行,首購產品公布後的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按照政府首購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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