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九)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教育,管理民族文物、民族古籍的搶救、收集、整理等工作。 (十)根據黨在新時期民族上層工作的方針政策,加強對民族上層工作的領導,做好民族上層人士生活、參觀及學習等各項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縣、鄉民族宗教工作,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繫;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規,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確保宗教平穩、民族團結和邊疆穩定,當好市委、市人民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等重大問題的綜合調研。
(三)監督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辦理有關民族識別、民族自治縣、民族鄉建立和變更的有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
(四)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依法協調各民族間關係,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國家的統一;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五)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交流、使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人才資源開發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及黨群工作。
(六)參與制定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有關民族自治地方、散雜居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特殊政策;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和民族地區對外協作;做好智慧型化農業專家系統在民族地區的推廣套用工作。
(七)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中特殊問題的對策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
(八)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人口與計畫生育、體育、新聞出版方面的特殊政策及承辦相應事務;組織宣傳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理論和法律法規,宣傳民族團結進步事業。
(九)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教育,管理民族文物、民族古籍的搶救、收集、整理等工作。
(十)根據黨在新時期民族上層工作的方針政策,加強對民族上層工作的領導,做好民族上層人士生活、參觀及學習等各項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縣、鄉民族宗教工作,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繫;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
(十二)組織協調民族工作對外交流合作,協助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對外文化交往,積極做好引進外資工作。
(十三)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十四)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我市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十五)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積極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的自我教育,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我市的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
(十六)指導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身的特點獨立開展工作,搞好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十七)支持、幫助宗教界按照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和憲法、港澳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有關法規政策,開展宗教方面對外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市進行的滲透。
(十八)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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