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浙江商會

理事會第十四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商會簡介

臨沂市浙江商會(全稱臨沂市浙江招商創業協會)約有7萬人,分布在全市各個市場,如:化工、水暖建材、五金電器、服裝、板材木業、家電廚衛、小商品城、燈具家具城、貨運物流市場等20多個行業市場,他是臨沂經濟行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2003年8月6日,臨沂市浙江商會在臨沂市委、市政府的親切關懷、支持下,經市民政局批准依法成立,註冊備案,成為獨立法人資格的民間社會團體組織。
臨沂市浙江商會的成立,充分表達了臨沂浙商的意願。商會既是浙商企業發展的娘家、堅強的後盾,同時也是黨委和政府聯繫浙商的橋樑和紐帶,是服務於浙商的主要通道和平台。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臨沂市浙江招商創業協會
第二條 性質:本會經臨沂市人民政府同意組建,報請臨沂市民 政局批准,屬於非營利性組織,受招商局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改革創新, 開拓進取,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推動臨沂經濟健康、穩定、積極發展。
第四條 方針:遵紀守法、團結協作、 集思廣義、樂於奉獻、求真務實、服務發展
第五條 辦公地址:臨沂市蘭山區通達路 78 號
第二章 主要職能
第六條 主要職能
一、招商引資:以親和力、向心力、凝聚力調動一切積 極因素,集全體會員和廣大浙商的智慧、信息、資金、理念為一體,開展招商引資工作;打破陳舊格局,不斷開拓進取,建設具有象徵性會館,開創臨沂浙商創業新局面。
二、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地方法律法規政策,引導、教育會員遵紀守法。加強會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會員整體素質。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要求和建議, 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
四、為會員提供法律、法規、論證、會審、廣告、宣傳等諮詢服務,做到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五、開展工商管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六、舉辦各種形式的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進行商務考察,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七、辦好公益事業,服務臨沂經濟發展。
八、承辦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
· 單位會員
· 個人會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 一)在臨沂經商工作的浙江工商業人士和外籍人士
(二)人品較好,素質較高,有影響,有實力,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無違法亂紀行為和不良傾向
(三)近期一寸免冠彩照兩張,身份證複印件一張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類商業、文化、茶話會等活動
(四)監督商會各項工作
(五)享有建議權
(六)享有優先辦理權
(七)享受各種消費優惠
(八)享受各項服務和福利待遇
第十條 會員義務
( 一)遵守商會《章程》和一切活動紀律
(二)按時交納會費
(三)自覺維護商會形象
(四)執行商會決議、決定
(五)完成商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自動取消會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商會章程,不按時交納會費
(二)嚴重損害商會聲譽和利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和改組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商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通過決議、決定等重大事項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召開方式
(一)每年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結束後負責開展商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公布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負責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名譽會長、顧問聘用工作
(六)負責商會各機構和會員工作
(七)制定工作制度,召開年會
(八)表彰對商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和會員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召開方式
(一)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二)理事會每 2 個月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隨時召開,或者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 1 人,秘書長 1 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結束後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可授權會長會議代行職權,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
第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與會員大會相同。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隨時召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五章 理事長
第十九條 理事長(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會長職責和考核制度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商會實行會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每年年底進行一次評議考核,對工作政績和存在的問題應公平、公正、公開地評議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職責和考核制度
(一)協助會長主持商會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負責人
(四)秘書長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每年年底進行一次評議考核,評議考核合格的可繼續留任;評議考核不合格的,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去留
第二十二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均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每年年底進行一次評議考核,評議考核合格的可繼續留任,評議考核不合格的,由理事會集體討論決定去留。
第二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身體健康,思想過硬,政治素質好
(三)有強烈的責任感和團結奉獻精神,熱心公益事業,積極為會員服務
(四)在業務領域內有影響,有實力,有很高的威信
(五)無重大過錯行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 2/3 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展開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商會設有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
第三十五條 經費開支
(一)正常的辦公開支
(二)會務和聯誼活動開支
(三)必要的招待開支
(四)外聘人員的工資與福利開支
(五)各種會議的補貼費用
(六)其它費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商會修改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 15 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商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安排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商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商會經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單位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臨沂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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