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辦理指南

臨沂市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是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可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辦事項目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

許可條件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申請資料

1、變更姓名。提供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單位(村居委、學校等)證明;申請變更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父母雙方同意並提供父母的結婚證;因收養關係成立或解除而要求變更姓氏的,需提供收養證或解除收養關係的證明;因涉外婚姻關係成立或解除而要求變更為對方姓氏或恢復原姓氏的,需提供結婚證明或離婚證明;因父母離異,16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變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雙方同意的證明。

2、更正出生日期。公民登記常住戶口後,其年齡原則上不能更改。對有足以證明公民戶口登記年齡確與本人實際年齡不符的,應本著實事求是、尊重事實的原則,從嚴審查。

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足以證明年齡確屬錯誤的原始憑證材料(如出生證明、原始戶籍登記資料、單位檔案或學籍檔案中最早記載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以及相關證明。自二00六年十月十五日起,公安機關對於由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幹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請,原則上不予辦理。

3、變更民族。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或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提供的準予變更的證明。

4、變更、更正性別。公民因醫學變性的,提供三級以上醫院或司法鑑定機構、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因公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性別差錯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材料。

5、變更職業、服務處所、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戶主或與戶主關係等戶口登記項目的,需向派出所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辦理程式

變更姓名由派出所審批。16周歲(不含16周歲)以下居民更正出生日期、變更姓氏、變更性別、變更公民身份號碼由分縣局審批。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居民更正出生日期和變更、更正民族成份由市局審批。變更、更正其他戶口項目,手續齊全的由派出所戶籍員當場辦理。屬於派出所戶籍民警當場辦理的事項,應當場辦理。需要調查核實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需派出所審批的事項,戶籍民警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將有關材料報派出所所長審批,所長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需分、縣局審批的事項,派出所戶籍民警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派出所所長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分(縣)局戶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需市局審批的事項,派出所戶籍民警、派出所所長、分(縣)局戶政部門、分(縣)局分管領導、市局戶政部門完成審核、審批的時間分別為7個、3個、3個、2個、5個工作日。

辦理部門

公安派出所

收費標準

5元/次。魯價費發〔2006〕231號文規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