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城鎮退役士兵擇優安置實施細則

基本信息

名 稱: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城鎮退役士兵擇優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8年9月19日
實施日期:2008年9月19日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8]18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城鎮退役士兵擇優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臨政發[2008]197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臨安市人民政府檔案
臨政發〔2008〕197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
城鎮退役士兵擇優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臨安市城鎮退役士兵擇優安置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形勢,切實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軍區關於認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8〕5號)和《臨安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規定》(臨政發〔2002〕10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擇優安置對象,是指《臨安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規定》(臨政發〔2002〕104號) 第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政府指令性安置的對象。即: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軍人;榮立二等功(或三等戰功)以上獎勵以及大軍區以上授予榮譽稱號的人員;服現役滿10周年及以上的轉業士官;有特殊技術特長和在特殊崗位工作的城鎮退役士兵;家庭特別困難的城鎮退役士兵。

第三條

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置辦,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為擇優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監察、人事、財政、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協助市安置辦做好擇優安置工作。

第四條

擇優安置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根據考試成績和部隊表現以及服役年限長短等情況,擇優錄取。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確定一定的事業、企業單位指標用於安置當年退役士兵中的擇優安置對象。具體安置的單位、數量,由市安置辦根據當年擇優安置對象名額,會同市人事局(市編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安置初步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公布,並共同負責實施。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主管部門優先提供一定事業崗位用於安置當年擇優安置對象:
(一)近五年來未安置退役士兵且編制有缺額的;
(二)新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且編制有缺額的;
(三)主管部門下屬事業單位編制缺額數占編制總數10%以上的。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的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市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

第七條

擇優安置工作採取考試和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按照考試、考核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用。
(一)考試。由市安置辦會同市人事局,參照事業單位的招考辦法進行考試,最高分為60分。考試內容為:一是公共知識,包括政治、經濟、管理、法律、科技、歷史國情、公文等;二是時事政治。
(二)考核。考核的內容主要根據本人在部隊的軍齡、學歷、獎勵、傷殘和減分情況五個方面進行計分,最高分為40分(實際考核分超過40分的,按40分計分)。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加分項目
(1)軍齡分。以部隊服役年限折合軍齡分,每服役1年計1分(以檔案記載的批准入伍和批准退役時間為準,服役滿半年以上的按1年計算,服役未滿半年不計分)。
(2)學歷分。按退伍義務兵和復員士官在當年12月底、轉業士官在當年7月底前取得國家承認的最高學歷給予加分。其中:中專(高中)學歷計1分,大學專科學歷計3分,大學本科學歷計5分,碩士研究生學歷計7分。
(3)獎勵分。在部隊榮立三等功的每次加3分;榮立二等功的每次加9分;榮立一等功的每次加20分;獲大軍區、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分別加20分、30分。因參戰受到以上獎勵的,按該項獎勵分值的2倍計算。獲省軍級、大軍區科技成果獎四、三、二、一等獎的,分別計3、7、12、18分。其他各類獎勵,如嘉獎、優秀士兵、先進個人等不列入獎勵計分範圍。
(4)傷殘分。5至6級因戰、因公、因病致殘分別加12、10、2分;7級因戰、因公致殘分別加10、8分;8級因戰、因公致殘分別加8、6分;9至10級因戰、因公致殘分別加6、4分。
2、減分項目
(1)受行政或黨(團)警告處分者每一次減4分;
(2)受行政或黨(團)嚴重警告處分者每一次減6分;
(3)受行政記過或撤銷黨(團)內職務處分者每一次減8分;
(4)受行政記大過或留黨(團)察看處分者每一次減10分;
(5)受行政降職(銜)、撤職或開除黨(團)籍處分者每一次減12分;
(6)在部隊服役期間因同一問題同時受行政和黨(團)紀處分的按重一檔減分一次。
上述加分項目依據本人退役檔案記載為準,如檔案記載不全或無記載的,一律不予補缺。有減分項目但檔案無記載,且本人不主動匯報的,經查實後加倍扣分。

第八條

擇優安置程式。
(一)公布單位。市安置辦會同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市政府審核批准的安置意見及下達的安置指標,按1∶1的比例確定安置單位,並在市民政局網站上予以公布。
(二)組織考試。考試採取筆試方式進行,由市安置辦會同市人事局參照事業單位的招考辦法統一組織考試。
(三)計分公示。擇優安置對象的考試成績和考核分值合計總分發布在市民政局網站上,公示七天。計分公示前十天通知本人,如有異議,可在十天核心對檔案和試卷,超出規定時間不再允許查檔和查卷。量化計分工作實行覆核制,由核實人和覆核人進行二次核實計分,並由擇優安置對象本人核對簽字。
(四)選擇單位。考評總分公示結束,由市安置辦會同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召開擇優安置對象和接收單位工作會議。擇優安置對象按照考評總分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在公布的安置單位中自主選擇單位,如遇總計分相同的,以考核分高者優先選擇;如遇考核分相同的,以軍齡長者優先選擇;如排位的前者主動放棄選擇單位,後一位自動補上,單位確定後一律不得更改,並現場與接收單位辦理檔案移交工作。
(五)接收安置。擇優安置對象憑市安置辦開出的安置介紹信按時到接收單位報到,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分別負責落實相關單位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九條

不參加考試、偽造檔案內容或考試作弊、不按時選擇單位,取消擇優安置資格,按照貨幣安置的形式予以安置。自市安置辦開出安置介紹信後,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接收單位報到或不服從單位安排崗位超過半個月未報到的,均視作自動放棄處理,市安置辦不再負責對其安排工作,也不能享受自謀職業政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按城鎮失業人員對待。

第十條

由於接收單位原因導致擇優安置對象不能上崗的,自市安置辦開出安置介紹信的當月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至安置止,超過六個月仍未上崗的,按照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100%逐月發放生活費至安置止。

第十一條

對完成接收安置任務成績比較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拒絕接收市人民政府下達安置任務或拒絕繳納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對拒絕改正,造成嚴重影響的,追究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停止辦理該單位調進人員,並相應核減編制,取消年度先進評選資格,直到接收為止。

第十二條

積極鼓勵擇優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對本人選擇自謀職業的擇優安置對象,一律實行貨幣化安置,市安置辦不再為其安排工作。自謀職業後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有關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戶籍關係由公安部門憑市安置辦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三條

各系統、各單位領導要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切實做好擇優安置對象的安置工作。市民政、人事、勞動保障、公安、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要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執行到位;宣傳部門要加強新聞輿論監督;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保證政令暢通,確保擇優安置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以上”、“以下”、“滿”,均包括本數;所稱的“未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安置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有與本細則相牴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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