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臨教教[2008]1號

關於下發《臨安市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直屬學校(單位)、鄉鎮(街道)中國小: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國小學籍管理,我局制定了《臨安市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學籍管理操作流程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臨安市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行中國小學籍電子化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是加強和規範中國小學籍管理的有效途徑。根據《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做好中國小學籍電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號)、《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檔案,為了使學籍管理更加規範化、網路化、制度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臨安市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和普通高中。
第三條 臨安市中國小學籍管理統一採用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監製、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研製的《浙江省中國小學籍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
第四條 全市中國小學籍電子化管理工作由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負責,對轄市內中國小學籍電子化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督導,學校應制定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度,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
第二章 用戶和許可權設定
第五條 《學籍系統》的用戶分為市教育局用戶和學校用戶兩大類,教育局用戶分為教育局管理員、教育局普通用戶。學校用戶分為學校管理員、學校普通用戶。
教育局管理員具有系統最大許可權,管理轄市內所有學校和學生。教育局管理員帳號由教育局的學籍管理人員使用,並可根據需要開設其他教育局普通用戶管理員帳號,授權管理一所或多所學校。
學校管理員負責管理本校所有學生,學校管理員帳號一般由各校教務部門的學籍管理人員使用,學校管理員可以根據需要為班主任或其他老師開設帳號,授權管理一個或多個班級。
第六條 中心國小所屬的村、完小,由教育局管理員開設中心國小管理員帳號,以鄉鎮為單位由當地中心國小統一管理。
第七條 《學籍系統》的功能分為數據維護和查詢統計兩大部分,系統管理員應該根據不同用戶的需求,分配用戶所需要的功能。
第三章 數據準確性與安全性
第八條 浙江省中小學生學籍電子化信息不僅作為中小學生各學段升學、畢業的重要依據,也為教育行政部門提供科學的決策支持。各校應對數據錄入和維護人員加強管理,務必確保數據的及時、準確、完整及安全。
第九條 在系統開始運行的初始化階段,學校應組織人員錄入當前所有在校生基本信息,為每個學生建立電子學籍檔案。在錄入完畢後,學校管理員應進行數據核對,確保每個學生的資料準確無誤。
第十條 在全市學籍數據初始化錄入完成並經過核對以後,教育局管理員應在《學籍系統》中設定好學生信息修改許可權,根據需要鎖定學生的姓名、學籍主號、戶籍等重要信息,學校不得在基本信息登記功能中再隨意修改及增減學生。
第十一條 在系統進入日常運行階段後,學校應按照系統操作流程要求,及時登記學生的學籍變更信息及其他成長檔案,不得弄虛作假。學生各種檔案的變更登記應在當月完成,以保證學生電子檔案的準確性。
第十二條 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詢庫中的數據,學籍資料庫只能服務於教育行政單位和學校管理與教學,而不得用作其他商業用途。教育局管理員和技術支持部門要作好伺服器的防病毒、防黑客攻擊等系統安全工作,各用戶要管理好自己的口令。為避免由各種原因造成的數據丟失,教育局要定期對伺服器進行本地與異地雙重數據備份。對於學生的某些敏感信息,教育局將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好查詢許可權,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入學與招生
第十三條 適齡兒童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發的《適齡兒童入學通知書》到劃定的國小辦理註冊手續,取得義務教育學籍後,學校應及時在學籍系統中為學生建立學籍檔案,並通過學籍系統列印《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
第十四條 國中和高中新生入學時,學校一旦實施網上招生的辦法,應從網上直接導入學生電子檔案,以保證學生電子檔案的完整遷移。網上無法導入的學生,學校應在學生基本信息登記中為學生建立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在登記新生檔案時,必須登記學生的學籍主號,學生學籍主號一律採用學生的身份證號。國小和國中學生的學籍副號採用八位數編號,第一位為學生類別:小學生為“1” ,國中生為“2” ;第二至三位為學生入學年份;第四至五位為學校代碼;第六至八位為學生的順序號。高中學生的學籍副號採用會考號。
第十六條 在學校新生錄取和分班全部完成後,學校應檢查核對新生名冊,經檢查確實無誤後,才可以為錄取的學生註冊學籍,將錄取的學生正式轉入電子檔案庫。同時學校應列印一式兩份新生名冊,蓋章後一份留校存檔,一份交教育局備案保存。
第五章 學籍變更
第十七條 系統中的學籍變更包括學籍減少、學籍增加和校內變動三種類型。其中學籍減少包括休學、退學、死亡、轉出和其他減少;學籍增加包括復學、轉入和其他增加;校內變動包括換班、留級、跳級。
第十八條 上述學籍變更除校內換班外均需要審核備案。學校在登記學籍變更申請後,必須經過教育局核准後,申請才正式生效。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時,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縣市級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由學校在系統中登記休學申請,並列印休學審核表,教育局在網上審核通過後,完成休學手續,並列印休學證書。
在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市級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學校在系統中登記復學申請,經教育局在網上審核通過後,方可復學。
第二十條 學生轉學分為市內轉學和省內縣際轉學,省際轉學。
市內轉學時,先由轉出學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登記轉往市內學校的申請,根據需要列印轉學審核表。轉入學校在網上審核學生市內轉入申請,並確定是否接受。教育局在雙方學校同意的基礎上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才能轉學成功。轉學成功後,該學生的電子檔案自動由原學校轉入到新學校。
省內縣際轉學時,先由轉出學校登記轉往縣市外申請,並列印轉學審核表,經過教育局核准後,轉學生憑轉學審核表到轉入學校和當地教育局辦理轉學手續。
轉往省外時,先由轉出學校登記轉往縣市外申請,並列印轉學審核表和學生學籍卡,經過教育局核准同意後,教育局管理員在網上審核通過。
省外轉入時,由轉入學校登記縣市外轉入申請,並詳細登記該生基本信息,同時列印轉學審核表,經教育局管理員在網上審核通過後,轉入完成。
學生轉學成功後,轉出學校應列印轉學證書留存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時,經過學校主管核准後,學校管理員應及時在系統中登記死亡原因、是否非正常死亡、是否校方負責等信息,教育局管理員在網上審核通過後,該信息將自動上報到上一級教育行政單位。
第二十二條 不屬於休學、退學、轉出、死亡等類型的學生減少,由學校登記到學籍其他減少中,經過教育局審核通過,完成登記。
第二十三條 不屬於復學、轉入類型的學生增加,由學校登記到學籍其他增加中。如果學生以前在資料庫留有檔案,則可以恢復以前的檔案,如果沒有檔案,則學校應詳細登記該生基本信息,經教育局網上審核通過,完成登記。
第二十四條 學生留級、跳級,由學校在系統中登記留級、跳級申請,經教育局網上審核通過,完成登記。
第六章 畢業、結業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在學年結束後,登記畢業班學生的畢、結業信息,同時國中學校列印《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高中學校列印《浙江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發給學生,結業學生髮給結業證書。同時列印一份畢業生名冊留存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在學生畢(結)業登記完成後,不能再增減或修改學生的檔案,因此在登記前學校必須檢查核實學生的檔案。
第二十七條 在系統升級到新學年後,學校應如實登記學生的畢業去向信息,並列印一份學生畢業去向表留存備案。
第七章 評價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每個學生的電子成長檔案,每學期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登記到學籍系統中。
第二十九條 學生的成長電子檔案,包括學科學習業績、獎勵、處分、體格檢查、體育健康、評語、考勤、學生任職情況、綜合素質評價等內容。
第三十條 教育局和學校使用全省統一的綜合素質評價系統,組織對畢業班學生進行綜合素質測評,評價結果作為學生升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在系統中登記貧困學生及資助情況,作為上級教育行政單位撥款參考。
第三十二條 學校在系統中登記體育健康標準信息,系統與教育部體育健康標準軟體有相關接口,可以導入到教育部體育健康標準軟體並上報。
第八章 系統操作流程
第三十三條 在學籍數據初始化輸入完成以後,系統進入日常維護管理階段,為確保學籍數據的即時和準確,並與學校日常教學活動相一致,教育局和學校應按照系統操作流程進行操作。
第三十四條 在進入到新學年的第一個學期後,學校應登記新生年級、班級,並組織新生信息的錄入、網上招生和數據校驗核對工作,這些工作應在每年的9月15日之前完成。
第三十五條 學生的學籍變更,原則上在學期初前後7天內進行。學校應及時登記變更申請信息,報教育局審核。特殊情況集中在每個月的末三天審核一次。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及時登記學生的各類成長檔案,學期末檢查核實一次。
第三十七條 學生的畢結業操作在每年的7月15日之前操作完成。每年的8月1日為系統學年升級的時間。在每學年的第二學期開學之後的第一周的周五,教育局管理員把系統從上學期升到下學期。
第三十八條 教育局在學期升級前,需事先通知學校檢查核對各類數據,學期升級後,無法再修改上學期的數據,只能查詢統計。教育局在升級前,必須做好數據備份工作。系統從下學期升級到新學年的上學期後,所有在校生的年級自動升一級。
第三十九條 學籍系統進入正常使用以後,所有有關學籍管理的常用表冊,包括義務教育卡、義務教育證書、畢業證書、新生名冊、畢業生名冊、各類學籍變更審核表、轉學證書、休學證書、學籍卡等都必須從系統中列印產生。
第九章 技術保障
第四十條 學校應指定專門技術人員協助學籍管理員和班主任等使用者作好技術支持工作。教育局將指定專門的技術人員,做好學籍伺服器的硬體和網路維護,以及轄市內學校的技術支持和培訓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各校應為學籍系統配置專用計算機,及時做好系統的升級,保證運行正常。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學籍管理操作流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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