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自1999年至2006年,臧海鷹收受他人人民幣105.5萬元、美金1000美元,貪污公款10萬元。在他收受的17筆賄賂中,有16筆發生在他擔任建委主任、建設局局長期間。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法院對臧海鷹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臧海鷹有期徒刑19年。
人物經歷
1999年1月至2002年7月擔任平邑縣建委主任;
2002年7月至2004年5月擔任建設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4年5月至2007年11月擔任科技局局長。
人物軼事
“我有點事要用50萬元”
2004年,時任建設局局長的臧海鷹在濟南做生意需要啟動資金,便直接打電話給某集團老總周某,開門見山地說:“我有點事,得找你用50萬元錢。”
“行,沒問題。不過你得寫個借條,以後要是萬一有事了,也好說,您別理解錯了,反正這個錢我是不會向你要的。”周某隨即表態。
不久,周某便安排公司財務王某帶著50捆100元票面的現金來到了濟南。
而臧海鷹也按照承諾,給王某寫下了一張借條。
“其實我心裡很明白,周某提出來要借條,就是怕以後萬一查到這個事,有個借條好說話,可以說是借的,其實借條就是個形式。”臧海鷹在法庭上供述道。
至於周某為什麼如此“豪爽”,臧海鷹在庭上道出了其中的緣由:“首先,原來建委和該集團關係不好,我到任後把雙方的關係協調好了;其二,到建委後,我對該集團需要交納的配套費和往市里交的管理費都‘照顧’了,周某為此也獲得了很大的利益;第三,我把建委管理的工程,由原來的議標改成公開招標,這樣大多工程都讓周某的集團中標了;還有就是,周某曾經多次提出來要給我一套房子,我沒要,他還提出要在香港給我立個戶,每年給我存些錢,但後來這個就沒動靜了。所以,我一提錢的事,周某就很痛快地答應了。”
據周某供述,2004年,公司開會研究以王某個人領獎金的名義在公司賬面上“平”了這50萬元的資金。
而在此之前,周某已向臧海鷹“上貢”20萬元。
2000年下半年,臧海鷹找到周某說:“我買套房子,想裝修,但是沒錢,你給我弄20萬元用用。”
接到“指示”的周某立即安排人送來了20萬元現金,臧海鷹則將此款交給了周某公司的員工劉某。
“臧海鷹買房子是我給聯繫的,當時價格是16萬餘元,簽契約時沒給人家錢,買完以後,臧海鷹讓我裝修。”據劉某供述,臧海鷹給他的20萬元都用於了房錢和裝修。
“熟不熟都能張口要錢”
“不僅是‘殺熟’,這位建設局長只要是沒錢了,熟不熟都能張口要錢。”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2000年購買房屋時,臧海鷹可謂是動用了一切可利用的“資源”。
2000年,正在籌集購房款的臧海鷹突然想起了乾花崗岩生意的孟某。
“我在山陰鄉擔任黨委書記時,孟某曾到過我家,但關係不是很熟。我覺得現在自己當建委主任了,還可能用到他。於是,就給他打了電話,稱‘我有急事,要用5萬元’。”臧海鷹說道。
過了幾天,準備了3萬元的孟某登門造訪,並誠懇的表示:“我就準備了3萬元。”
“夠了,以後要是有什麼事多互相支持。”就這樣,臧海鷹再次“募”得購房款3萬元。
根據判決書顯示,在收受的17筆賄賂中,有4筆總計79萬元是臧海鷹“索要”的。
其中,在當地做花崗岩生意的馬某就是另一個“被索人”。
臧海鷹在擔任鄉鎮黨委書記時認識了馬某。
1999年初,臧海鷹調任縣建委主任。在臧海鷹的幫助下,馬某的兒子被安排到建委上班。
1999年上半年,某集團內發行股票,臧海鷹想買點,但手頭沒錢,於是就想讓馬某拿6萬元作為自己炒股的啟動資金。
幾天后,臧海鷹來到馬某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兩天后,心領神會的馬某便帶著用報紙包好的6萬元現金,敲開了臧海鷹的家門。
只要現金不要存單
“臧海鷹在受賄方面也是個很有原則的人,他只收現金,其它一概不要。”辦案人員告訴記者。
1999年下半年,在平邑縣買了一塊地方打算建樓的胡某經人介紹認識了臧海鷹,胡某對臧海鷹表示希望得到其“照顧”,減免建樓的一些配套費。
臧海鷹隨即表態“可以”,並當著胡某的面給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打了電話作了“安排”。
臨走時,“滿意”的胡某拿出一張15000元的存單交給臧海鷹,但是,臧海鷹卻連連擺手,還給了胡某:“這個存單不能要,我不要存單。”
第二天,胡某把錢取出來,來到了臧海鷹的辦公室:“我把錢給你送來了,配套費的事多謝了。”
如此“周折”之後,臧海鷹才收下了15000元的感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