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資〔2017〕8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有關行業協會商會:
為了規範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資產管理工作,維護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各類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和改革總體要求,我們制定了《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民政部
2017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以下簡稱協會商會)資產管理,維護各類資產安全完整,促進協會商會健康發展,根據《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行政機關脫鉤後的協會商會各類資產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協會商會資產是指協會商會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認的國有資產、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和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協會商會資產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內部治理與外部監管相結合;
(二)堅持全鏈條管理與重點環節管理相結合;
(三)堅持資產監管與其他綜合監管相結合;
(四)堅持資產信息主動公開與強制公開相結合。
第五條 協會商會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完善資產管理體制,明晰管理職責;
(二)建立健全內部資產管理制度體系;
(三)規範資產管理流程。
第六條 協會商會對其管理和使用的各類資產承擔主體責任。協會商會應當建立內部治理和外部監管相結合的資產管理體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厲行節約,科學配置資產,合理合規使用和處置資產,主動接受監督。
第七條 協會商會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團體不得私分、挪用和違規處置。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管協會商會資產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牽頭制定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建立資產報告制度等;民政部門負責統一的信息平台建設,構建協會商會資產信息披露渠道,會同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協會商會資產監管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協會商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制度,在章程中明確經費來源、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對外投資等重要事項的工作程式,以及終止時剩餘資產的處置規定等。
第十條 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按照節約高效、科學規範的原則,制定涵蓋資產配置、使用、處置、資產收入、對外投資、資產清查、資產報告、資產評估等全過程,以及資產配置標準和內部管理程式的資產管理辦法。
協會商會資產管理辦法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協會商會應當建立黨組織參與資產配置、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產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項的決策機制。
第十二條 協會商會各項資產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單位財務預算,實行統一核算和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協會商會配置資產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 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資產購置、驗收、登記、入賬、保管、使用等管理,充分發揮資產使用效益,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實相符,提高資產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條 協會商會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對確有需要的對外股權投資行為,應與協會商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相符,按照依法合規、安全穩健、風險可控的原則,進行可行性論證,並嚴格履行協會商會章程和資產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
對外股權投資收益統籌用於章程規定的各項業務活動,不得在管理層、工作人員和會員之間進行分配。
第十六條 協會商會所辦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決策機制,不斷提升企業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協會商會及其所辦企業對展會主辦權、體育賽事商務運營及轉播權等各類無形資產進行轉讓或委託管理經營時,應當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受讓方或委託管理方。已簽訂合作契約的,契約期滿後按照本辦法要求重新公開選擇合作方。
第十八條 協會商會不得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損害協會商會及會員利益。協會商會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關聯方是指協會商會在職人員和離職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所有、實際控制或參股的企業,具體認定標準參照《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披露》執行,涉及上市公司的還應當參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協會商會出租出借和處置資產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並履行協會商會章程和資產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
第二十條 按照《資產評估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協會商會發生資產出售、轉讓、置換或利用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時,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協會商會應當於年度終了4個月內,編制包括國有資產和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在內的資產報告,全面反映各類資產總量、結構、增減變化、對外投資、資產處置及負債等信息。
資產報告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於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通過民政部門統一的信息平台和協會商會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商會終止時,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協會商會章程的規定進行處置。
為公益目的成立的協會商會終止時,應當執行《民法總則》及相關規定,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會員和協會商會工作人員分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按照章程規定或權力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或權力機構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國有資產管理特殊規定
第二十三條 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加強對國有資產和暫按國有資產管理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確認為國有資產或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協會商會應當進行單獨登記與核算。
使用國有資產或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形成的新增資產,仍為國有資產或暫按國有資產管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協會商會國有資產和暫按國有資產管理資產中的房屋、土地處置事項,根據職責分工報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審核。
協會商會占用的行政辦公用房和由財政性資金形成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按照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中關於辦公用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協會商會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對持有的企業國有股權履行保值增值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加強對協會商會財務、會計等政策執行情況,以及資產配置、使用、對外投資、處置、收益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機關對協會商會的資產管理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按規定程式決策資產重要事項、違規對外投資和進行資產收益分配等問題開展聯合懲戒。各有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分別依法依規採取限制從事相關行業服務、調整信用記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取消稅收優惠資格等懲戒措施。
第二十八條 協會商會應當加大資產信息公開力度,通過協會商會網站、民政部門統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會公開資產管理辦法、資產報告等信息,主動接受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協會商會主要負責人按規定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年度工作報告時,應當將資產管理情況作為重要內容,接受內部質詢和監督。
第三十條 協會商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存在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協會商會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協會商會資產管理工作的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在民政部門直接登記的協會商會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按規定程式認定的承擔特殊職能的協會商會,暫按現行資產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