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豐涵

畢業於南京軍醫學校、南京醫學院法醫專科。 1961年入伍;1973年轉業至江蘇省南通市衛生局;1979年起任職於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多次參加中國法醫學會及江蘇省有關部門召開的法醫學術交流會,發起及參與組建了南通市法醫學會,南通市中級法院法醫技術處等。

畢業於南京軍醫學校、南京醫學院法醫專科。1961年入伍;1973年轉業至江蘇省南通市衛生局;1979年起任職於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主要業績:先後參加過南通"5·8"特大沉船事件等大事故和案件的法醫學鑑定工作及其它一些重大案件檢案工作,先後發表了《矮壯素致死原因探討》、《5·8沉船事件的法醫學鑑定》、《口腔損傷鑑定》、《醉酒後殺人精神狀態分析》、《奇特的性變態犯罪》、《儘快制定損傷與疾病相關度的鑑定標準》等論文30餘篇。多次參加中國法醫學會及江蘇省有關部門召開的法醫學術交流會,發起及參與組建了南通市法醫學會,南通市中級法院法醫技術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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