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忠惠

3.《秘密監聽的事後救濟問題解析》(發表於《中國刑事法雜誌》2009年第10期); 4.《證明責任分配契約探討》(發表於《法學論壇》2008年第1期); 6.《刑罰必定性對煤礦安全的作用》(發表於《煤礦安全》2008年第3期);

山東工商學院教授
基本情況
忠惠,女,副教授,主要從事刑法 刑事訴訟法研究。
工作經歷與獎勵
1990.7-2003.2,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任助理審判員、刑庭副庭長、行政庭副庭長。2003.3至今,山東工商學院政法學院教師,刑法教研室主任。多次被評為“人民滿意的法官”、“辦案能手”、“優秀審判長”;獲山東工商學院“教學效果”二等獎、教學成果三等獎和先進工作者等榮譽。
所開課程
刑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律師制度與實務
主要論著
1.參編《經濟法概論》中國民主與法制出版社2003年12月版,2006年12月修訂;
2.參編《歷年法律碩士聯考試題彙編及答案解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秘密監聽的事後救濟問題解析》(發表於《中國刑事法雜誌》2009年第10期);
4.《證明責任分配契約探討》(發表於《法學論壇》2008年第1期);
5.《強制股東轉讓股權效力探析》(發表於《經濟問題探索》2008年第5期);
6.《刑罰必定性對煤礦安全的作用》(發表於《煤礦安全》2008年第3期);
7.《我國青少年罪犯再社會化問題分析》(發表於《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年第2期);
8.《論我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機制的構建》(發表於《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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