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胡建平,男,1968年生,山西省柳林縣人,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1994年取得律師資格,1995年辭去公職投身律師業,最初在山西省呂梁地區律師事務所執業,2000年到太原與他人合夥設立了山西中呂律師事務所,2009年創辦了山西建志律師事務所,現任山西建志律師事務所主任。系山西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委員會委員,2003年被山西省司法廳、山西省律師協會授予“山西省先進律師”稱號。執業十七年來,出庭數百次,在刑事、民事、商事訴訟領域積累了豐富的辯護、代理及談判經驗,尤其熟悉和擅長刑事辯護、保險訴訟和公司企業訴訟業務。
主要業績
一、刑事業務
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有:
為震驚中外的山西文水假酒案的主犯王X辯護
為名列太原市99年度十大要案之一的華宇購物中心爆炸案的第二被告鄭XX辯護[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審改判為四年
為山西燕子幫執法長老高XX辯護[指控的兩項罪名,其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宣告無罪,尋釁滋事罪被免予刑事處罰]
為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窩藏罪的某縣公安局領導辯護[前兩項指控被宣告無罪,窩藏罪被免於刑事處分]
為轟動全國的山西中陽喬家溝煤礦特大瓦斯爆炸案的主犯張XX辯護[採納律師意見,從輕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為發生在307國道柳溝收費站的山西第一起以駕車沖卡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的被告人王XX辯護
為綁架山西大土河煤焦集團總公司董事長之子,索要贖金二百餘萬元的第一被告趙XX辯護[採納律師就程式方面的辯護人意見,庭審後檢察機關撤訴]
為中央電視台《血色黃昏》專題報導的涉嫌濫用職權罪的某縣征費所稽查隊長某某辯護[被判緩刑]
為太原市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五項罪名的劉某某辯護。
無罪辯護成功十八起,除前述三起外,還包括:
為涉嫌玩忽職守罪的某縣原看守所所長王XX辯護(採納律師意見,無罪釋放)
為涉嫌貪污罪的柳林縣城關鎮某村委主任杜XX辯護(採納律師意見,無罪釋放)
為涉嫌盜竊罪的中陽縣寧鄉鎮尚家峪村任XX辯護(採納律師意見,無罪釋放)
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交口縣任XX辯護(採納律師意見,無罪釋放)
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交口縣陳XX辯護(採納律師意見,無罪釋放)
為涉嫌非法行醫罪的臨縣徐XX辯護(歷經三年,最終採納律師意見,宣告無罪)
為離石縣某村委主任閆XX辯護(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主動撤銷指控)
為涉嫌故意殺人罪的柳林縣趙XX提供法律幫助(經與辦案單位交涉,當天被釋放)
為涉嫌強姦罪的柳林縣段某某辯護[開庭審理後,檢察機關撤訴]
為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罪、尋釁滋事罪的原聯盛集團保全宋某某辯護[其中非法持有槍枝罪被宣告無罪]
為涉嫌貪污罪的原中陽縣某村支部書記曹某某辯護[開庭後,檢察機關撤訴]
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某縣鄉鎮企業局副局長郝某某辯護[歷經二審,不予追訴]
為涉嫌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罪的呂梁市孫某某辯護[尋釁滋事被宣告無罪、強迫交易被判緩刑]
為涉嫌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開設賭場罪的李某某辯護(一審採納律師部分辯護意見,數罪併罰判處八年,二審採納律師大部分辯護意見,尋釁滋事被宣告無罪,開設賭場變更為聚眾賭博,同時剔除了部分非法拘禁事實,減為四年半)
為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煤老闆劉某某辯護(無罪)
為涉嫌非法採礦罪的古交宏遠煤礦有限公司辯護(無罪)
相對典型的刑事案件還有:
為涉嫌故意殺人罪的臨縣成XX辯護(在一片喊殺聲中,面對律師提出的重重疑點,一審法院終於刀下留人,判其死緩)
為涉嫌綁架罪的中陽縣寧鄉鎮劉家坪村的王XX進行二審辯護(一審按綁架罪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二審採納律師意見,按搶劫未遂判三年有期徒刑)
在慘絕人寰的某縣職業中學薛XX殺人案中,為受害人一方代理(戳穿被告人偽裝精神病的假象,最終被處以極刑]
為發生在離石市稻香村酒店的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的高XX辯護(採納律師意見,按防衛過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為涉嫌故意殺人罪的中陽縣枝柯鎮馬家峪村的張XX辯護(鑒於律師提出的疑點無法排除,所有被告均倖免於極刑.)
為涉嫌敲詐勒索(致人死亡)罪的方山縣的李XX辯護(採納律師意見,從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為涉嫌故意傷害(重傷)罪的離石市的張XX辯護(迫於各方面的壓力,法院雖未採納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但最終以緩刑方式讓被告回歸社會)
為涉嫌暴力取證罪的某縣公安局幹警高某某辯護[免於刑事處分]
為涉嫌玩忽職守罪的某縣看守所幹警柴某辯護[免於刑事處分]
為涉嫌受賄罪、介紹賄賂罪的某縣交警大隊幹警劉某某辯護[緩刑]
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柳林某某煤礦礦長朱某某辯護[緩刑]
為涉嫌搶劫、殺人、綁架罪的孝義市劉某某辯護[一審被判極刑後,在重審期間家屬委託本律師辯護,改判死緩]
為涉嫌濫用職權罪的太原某局幹部郭某某辯護(免於刑事處罰)
為涉嫌盜竊罪的任某某辯護(一審按盜竊罪判處十一年,經二審發回重審後,採納律師意見,按詐欺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為涉嫌盜竊罪的太鋼王某某、眾力公司趙某某、柳林梁某某辯護(若按指控罪名,對應刑期均在十年以上,此三案均採納律師辯護意見,按職務侵占罪論處,輕者僅處刑六個月,最重者也為五年半)
二、保險業務
擔任多家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法律顧問十餘年,參與處理各類理賠索賠糾紛案件近二百件。
三、公司商事訴訟業務
系山西第一批持有財政部、法務部授予的“律師從事國有資產產權法律事務資格”的律師之一,在該領域,擁有三百多次出庭代理辯護的經驗,其中僅辦理爭議較大的煤礦產權糾紛就達十餘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