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國傑[南昌市經濟信息中心原主任]

胡國傑[南昌市經濟信息中心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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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國傑,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漢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學文化。曾任南昌市經濟信息中心主任。

2014年12月18日,違紀被查。 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 2015年6月23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2017年11月30日,南昌市中院裁定,對罪犯胡國傑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

人物履歷

2003年4月至案發,先後擔任南昌市經濟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5年1月12日,已被檢察機關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賄罪,被南昌市檢察院依法立案偵查。

依法逮捕

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訴刑訴[2015]3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國傑犯受賄罪,於2015年6月9日向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並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東刑初字第33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胡國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80.1231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判決生效後,該犯於2015年7月15日被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胡國傑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但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幅度從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胡國傑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減刑後刑期: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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