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東縣徽之皇蔬菜專業合作社

機構簡介

肥東縣徽之皇蔬菜專業合作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還。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運輸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合作社章程

肥東縣徽之皇蔬菜專業合作社章程
(2009年9月24日成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王兵、王賢平等共20人發起,於2007年4月10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肥東縣徽之皇蔬菜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現為100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莢祥炳。
本社住所:肥東縣新城開發區,郵政編碼:2316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運輸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業務範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營業執照核准的業務範圍為準。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六條 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蔬菜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成員分為個體成員和團體成員,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七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八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本社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社等事項(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契約,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契約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兩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長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四)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畫;
(五)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長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超過150人,每10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部分或者全部的職權。成員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時間和內容。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監事長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第十八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成員代表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表代理。一名成員代表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代表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代表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代表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契約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由七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畫、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監事長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理和三至五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長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二十五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代表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第二十九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長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一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二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一個月內繳清。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三十四條 經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五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六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五。
第三十六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三十七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五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三十八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十九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5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十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書面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報紙方式發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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