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和招生秩序,促進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根據省、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二、新生入學
一國小和國中新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學校不得分快慢班。
二市直國中、國小要嚴格按照市教育局每年制定的市直國中國小招生工作意見招生,否則不予建檔。
三鄉鎮國小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細則的規定,按照肥城市普九實施方案,在切實保證七周歲兒童全部入學的前提下,儘快實現六周歲兒童按時入學。殘兒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
各學校應在開學前一個月內,依據服務轄區居民戶口及國小B1表、國小B2表,將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的入學通知書(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辦事處公章)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監護人按時送適齡兒童到學校報導,辦理入學手續。適齡兒童少年因法律條文規定的特殊情況需免學或緩學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並出具相應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辦事處批准,方可免學或緩學。新生不能按時報到者,按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四鄉鎮國中要按照劃片招生的範圍,依據本鄉鎮各國小報送的畢業生登記表及B1、B2表,傳送入學通知書。鄉鎮(辦事處)教辦要及時對照國小畢業年級學籍檔案認真組織檢查核對,確保國小畢業生全部直升國中學習。對不能按時報到者,按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五高中新生應按時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的,須由本人或監護人持有關證明在學校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向學校請假。
六市直國中新生必須是經普教科資審合格的在籍國小畢業生,方可建檔。
市直國小要於新生入學一個月內收集有關證件,報市教育局普教科資審合格後建檔。
鄉鎮國小由學校、鄉鎮(辦事處)教辦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籍檔案,並報市教育局普教科審查備案。 鄉鎮國中由學校、鄉鎮(辦事處)教辦、市教育局普教科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籍檔案。
高中由學校、市教育局普教科、泰安市教育局基教科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籍檔案。
七嚴禁在新生入學時建重檔或晚建檔。國中新生建檔要與國小畢業生接軌。對未在我市上國小的要按轉學要求提供相應證件手續,經普教科審核合格後方可建檔。
三、學籍編制
一國小、國中、高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籍電子檔案,編制學生花名冊,中學要填寫《中學生登記表》,國中要填寫學籍證,並加蓋肥城市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國小還要填寫學籍卡和學籍冊。學籍電子檔案及《中學生登記表》必須根據要求按學期或學年組織有關人員及時填寫。《中學生登記表》在學生轉學時隨學生轉出。
學生在國小、國中、高中段,從入學到畢業須使用同一姓名(戶口名),不得隨意更改。
二國小每個教學班不超過45人,中學每個教學班不超過50人,在生源高峰或低谷期,經市教育局批准,班額可適當擴大。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需編制泰安市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第1、2位為入學年份代碼;第3、4位為區縣代碼;第5、6位為鄉鎮或市直學校代碼;第7位為學段代碼;第8、9位為學校代碼;10、11、12、13位為學生序號。學籍號的編制由市教育局普教科統一進行,學校不得隨意變更學生學籍號。
高中新生入學後需編制泰安市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第1位為入學年份代碼;第2、3位為地區代碼;第4、5位為區縣代碼;第6、7位為學校代碼;8、9、10位為學生序號。學籍號的編制由泰安市教育局基教科統一進行,學校不得隨意變更學生學籍號。
四、轉學
一學生因監護人工作調動,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或其他特殊情況,準予轉學。
二中學和市直國小未經普教科批准,鄉鎮國小未經鄉鎮教辦批准,不得擅自接收學生入校就讀。
三國小轉學安排在每月的月底辦理。中學轉學安排在學期初或寒暑假進行。其他時間非特殊情況一般不予辦理。
中學畢業年級最後一個學期及新生第一學期不得轉學(部隊轉業幹部子女除外)。
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四國小、國中轉學手續:
1、轉入:
監護人持轉學證、中學生登記表(國小持小學生學籍卡)、戶口簿、照片(轉入市直學校還需要調動證明、房權證、單位介紹信)等資料到擬轉入學校聯繫。
擬轉入學校要按照有關規定對以上材料進行嚴格審查,不符合條件或材料不全的一律不得受理,審查合格的在轉學證上籤字蓋章。轉入鄉鎮學校的,由鄉鎮學籍管理員簽字蓋章,並帶齊以上材料,到市教育局統一辦理。轉入市直學校的,由學校學籍管理員定期到市教育局統一辦理。
2、轉出:
監護人持原就讀學校開具的轉學聯繫單、戶口簿等材料到擬轉入學校聯繫。取得同意接受證明後,原就讀學校方可開具正式轉學證,然後由鄉鎮學籍管理員簽字蓋章,並帶齊以上材料,到市教育局統一辦理。市直學校轉出的由學校學籍管理員到市教育局統一辦理。
五高中轉學手續:
高中學生本縣內不準轉學,一般高中的學生不得轉入省、市重點高中。
高中學生轉出,需經校長同意,普教科批准,到泰安市教育局基教科辦理轉學手續。
高中學生轉入,需先經接收學校簽字蓋章,然後持戶籍遷移證明、家長調動證明、轉學證、學生檔案、照片(省外轉入的學生還要有省級會考機構出具的畢業會考成績證明)報普教科審核,審核合格的由普教科統一到泰安市教育局基教科辦理轉學手續後,方可入校就讀。
五、借讀
一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學校一般不收借讀生。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其親屬所在地學校借讀。
二借讀手續:
由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學校審核後出具借讀證明,教育主管部門蓋章、備案。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應與借讀證明存根一併保存備查。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回原校參加畢業或升學考試。
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並不得變更年級。
六、休學和復學
一學生如有肝炎、結核等傳染性疾病或骨折、手術等重大疾病,住院時間較長,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不休學確實趕不上功課的,由學生或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小學生經鄉鎮級以上醫院)的病歷、診斷證明、化驗單、藥費單據原件,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
二學校要按照有關規定對以上材料進行嚴格審查,不符合條件或材料不全的不得受理;審查合格的要填寫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的休學證明並簽字蓋章。鄉鎮中國小學生休學的,由鄉鎮學籍管理員到市教育局統一辦理(鄉鎮國小到市教育局備案)。市直中國小學生休學的,由學校學籍管理員到市教育局統一辦理。市直高中學生休學的,由普教科審核合格後上報泰安市教育局基教科核准。
三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休學期間不得報考高一級學校或轉入他校。
休學期滿後,須及時申請復學。申請復學者,須向學校提交復學書面申請和規定級別醫院證明,由鄉鎮或市直中國小學籍管理員備齊休學時的有關材料和學生照片,到市教育局辦理復學手續後(高中復學需到泰安市教育局基教科辦理),方可插入下一年級學習。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因病情嚴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報請教育主管部門批准,辦理續休手續。
四嚴禁利用休學變相留級或偽造證明辦理假休學,學校和鄉鎮學籍管理員有負責落實的義務。如發現假休學的,將取消其下一年級的學籍,並追究學校和鄉鎮學籍管理員的責任。
五國中、高中最後一學年不允許休學。
七、退學
一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擅自離校一月以上作自動退學處理。退學學生名單由學校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並註銷學籍。
二國中、國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八、成績考核
一要嚴格控制考試次數,考試或考查科目應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課程計畫規定的學科。
二國小考試或考查成績採用等級記分。記分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國中考試或考查成績要由百分制逐步向等級記分過渡。
高中實行畢業會考制度,學生必須參加所有規定的考試和考查科目。
國中、國小學生畢業考試和高中學生畢業會考有不及格科目者,準予補考。
三學生的操行評語和畢業鑑定,應以中、國小學生守則,中、國小日常行為規範為依據。
九、升學、畢業、跳級
一國中、國小學段內升級採取直升式,不準留級。
二學習成績優秀、智力超常的學生,經考核實際水平達到高一級程度者,如本人自願,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跳級,畢業時視為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三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準,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國中學生學不完規定年限,不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四嚴禁國中學校招收插班復讀生。
十、獎勵和處分
一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校應根據上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二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有關規章制度的,應給予處分。國小、國中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高中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記過以上處分,須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備案,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對受處分學生要積極教育幫助。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記過以上的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學籍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將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提出報告,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開除學籍。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三學生受獎勵或處分及撤消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十一、輟學報告制度
一國小、國中新生無故不報到、在校生無故不到校上學超過3天的,班主任應進行家訪,查清原因。學生有輟學意向的,班主任應及時報告校長,並進行第二次家訪,敦促學生返校。第二次家訪無效時,學校應派學校領導再做家訪,仍無效時報鄉鎮(辦事處)教辦和政府依法處理。
二各鄉鎮(辦事處)教辦和市直各國中國小每月上報一次國小、國中輟學情況統計表,並附國小、國中輟學學生名單。
十二、管理許可權
一學籍管理的主要內容為:建立學籍檔案及檔案管理,認定學生學籍資格,辦理學生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核發畢業證等工作。
二學籍管理採取分級負責制。
國小:市直國小學籍管理由學校和市教育局共同負責,市教育局主管;鄉鎮國小學籍管理由教辦和學校共同負責,教辦主管,市教育局備案。
國中:市直國中學籍管理由學校和市教育局共同負責,市教育局主管;鄉鎮國中學籍管理由學校、教辦和市教育局共同負責,市教育局主管。
高中:高中學籍管理由學校、市教育局和泰安市教育局共同負責,泰安市教育局主管。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人員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責任者為校長、教辦主任、普教科科長。具體工作人員為各級學籍管理員。
三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檢查。要建立健全學籍材料檔案並妥善保存。要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基礎資料的保存,其中,保存年限屬“永久保存”的應在20年以上,“長期保存”的應在10年以上,“短期保存”的應在1年以上。
學籍電子檔案、學生花名冊、畢業生登記表、國小學籍冊,學校應永久保存;其它如入學、報到、休學、轉學、借讀等手續資料應作為“長期保存”;各項統計報表應作為“短期保存”。
四所有有關學籍的手續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和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
五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休學、借讀手續的學生。違反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分。
六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一經發現由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作糾正處置,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監護人負責。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七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市教育局普教科。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註銷其學籍。
八教育主管部門每學期要集中進行學籍會審,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積存的問題。
九中國小學籍管理的表、證由市教育局統一製作。
十三、附則
一本規定適用於肥城市各普通中國小。
二市直學校實驗班參照本規定執行。
三來肥經商的個體私營企業職工、個體經商戶子女就學,按市教育局專門制定的檔案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市教育局。各鄉鎮(辦事處)教辦和各級學校可制定實施細則。
五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即行廢止。
二ОΟ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