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四)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從城市到農村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五)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六)加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泰安市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流動辦法和規定,建立完善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建立完善就業、失業預測預警辦法,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辦法,組織推動大中專畢業生就業。
(四)負責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辦法。
(五)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貫徹落實公務員考試錄用、考核等各項制度;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擬訂公務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來我市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聘請外國專家規劃;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來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貫徹落實職業資格制度;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辦法,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和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存儲計畫並監督實施。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設10個職能科室。
(一)人秘科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政務公開、計畫生育、安全保密、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外聯繫、綜合協調工作;牽頭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安排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辦局機關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和局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掛職包村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重要文稿起草和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新聞宣傳、信息和部門史志的編寫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
(二)財務基金監督科
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受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投訴,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存儲計畫並監督實施。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辦法,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三)勞動關係科(掛規劃綜合科牌子)
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有關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市企業職工收入分配調控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企業工資指導線的落實工作,協調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落實工作,監督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負責勞動契約鑑證工作。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人事制度改革總體規劃、計畫;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科學發展目標考核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數據統計、綜合分析和對外發布工作。
(四)公務員管理科(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軍官轉業安置科牌子)
負責全市公務員錄用、交流、考核、獎懲、辭職、辭退、任免等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職位分類和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的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公務員登記、任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等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負責管理行政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事項;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考核、獎懲等實施辦法並監督落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有關人員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的安置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承辦幹部信息統計工作。
負責轉業軍官安置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協調落實全市轉業軍官安置計畫;負責協調轉業軍官隨遷隨調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負責全市轉業軍官的培訓和有關服務工作;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困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生活補助審核、發放工作。
(五)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的審定工作;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統一發放工資的審核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規定的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審批辦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手續;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審批工作;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掛外國專家管理辦公室牌子)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職稱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工作;貫徹落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的規定和辦法;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批工作;負責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查、申報工作;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和有突出貢獻專家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推薦、申報和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拔尖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編制引進國外智力、出國(境)培訓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引進國外智力、對外人才交流、外國專家管理、出國(境)培訓的規定、辦法;負責智力引進項目立項申報及成果推廣工作;負責來肥外國專家、海外華人專家以及港澳台地區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國家、省和泰安市專項經費資助的聘請外國專家計畫審核報批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指導全市在職職工技能培訓;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市高級技工學校的業務工作;組織實施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貫徹落實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和辦法;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承辦申報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資格的有關工作。
(八)就業促進科(掛高校畢業生就業科牌子)
擬訂全市就業再就業年度計畫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落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審批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辦法;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
(九)養老保險科(掛失業保險科牌子)
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辦法,負責檢查、督促、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與管理;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辦法、個人帳戶管理辦法的監督實施;貫徹落實補充養老保險管理辦法和政策性規定;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性規定;監督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性規定;建立完善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辦法;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檢查督促退休政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的落實。
擬訂全市失業保險的規劃及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失業保險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標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負責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和監督落實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貫徹落實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建立完善失業預測預警辦法。
(十)醫療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規劃及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落實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辦法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統籌落實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及有關待遇的落實工作;負責落實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則和辦法。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8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其他事項
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