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目的
公司發行認股權通常出於兩個目的:第一為發行低利率的公司債;第二可望將來從認股權中獲得新資金。認股權往往伴隨公司債一同發行。公司實行認股權制度,可以使老股東能夠按比例保持對企業的控制權。有些公司為了保證收足新增股款,與特定金融機關訂立契約,凡股東放棄其認股權的股份,完全由該金融機關認購。認股權具有很大的投機性,它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暴利。
股權概述
股票購買權是與股票出售權相反的一種契約。根據契約規定,持有入有權在指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價格買進一定數量的股票。每項股票購買權涉及以下4方:持有人(買方)、出票人(賣方)、將買賣雙方聯繫起來起中介作用的經紀人、以及背書人。股票購買權所規定的時間期限一般為30天、60天、90天、或6個月,最低不得少於2l天(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即如此),各方都要根據契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為了獲得股票的買進權利,買主須付給賣主一部分酬金,而賣主又付給經紀人一小筆佣金。
價格因素
股票購買權的價格要受到4個因素的影響:
1.契約上訂明的期限。
2.簽約時股票的價格。
3.股票價格以往上下波動的狀況。
4.依照聽訂價格或更低的價格行使昅票購買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