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職業病
當職業性有害因素作用於人體的強度與時間超過一定限度時,人體不能代償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質性病理改變,從而出現相應的臨床徵象,影響勞動能力,這類疾病通稱職業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醫學上所稱的職業病泛指職業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而在立法意義上,職業病卻有其特定的範圍,即指政府所規定的法定職業病。凡屬法定職業病的患者,在治療和休息期間及在確定為傷殘或治療無效而死亡時,均應按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予勞保待遇。我國衛生部於1957年首次公布了《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將危害職工健康比較明顯的14種職業病列為國家法定的職業病。1987年衛生部頒布了修改後的職業病名單,共有9類99項,另制訂了《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職業病報告辦法》、《塵肺防治條例》等。
工作有關疾病(職業性多發病)
工作有關疾病 (work-relateddiseases)與職業病有所區別。廣義上講,職業病是指與工作有關並直接與職業性有害因素有因果關係的疾病。
工作有關疾病與職業病相比,具有三個特點:
(1)職業因素是該病發生和發展的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因素;
(2)職業因素影響了健康,從而促使潛在的疾病顯露或加重已有疾病的病情;
(3)通過控制和改善勞動條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緩解。
常見的工作有關疾病有:礦工的消化性潰瘍;建築工的肌肉骨骼疾病 (如腰背痛);與職業有關的肺部疾病等。
職業性病損的致病條件
1.接觸機會,如在生產工藝過程中,經常接觸某些有毒有害因素。
2.接觸方式,經呼吸道、皮膚或其他途徑可進人人體或由於意外事故造成病傷。
3.接觸時間,每天或一生中累計接觸的總時間。
4.接觸強度,指接觸濃度或水平。
後兩個條件是決定機體接受危害劑量的主要因素,常用接觸水平 (exposure level)表示,與實際接受量有所區別。據此,改善作業條件,控制接觸水平,降低進人機體的實際接受量,是預防職業性病損的根本措施。
5.個體危險因素。
在同一作業條件下,不同個體發生職業性病損的機會和程度也有一定的差別,這與以下因素有關:
①遺傳因素患有某些遺傳性疾病或存在遺傳缺陷(變異)的人,容易受某些有害因素的作用。
②年齡和性別差異包括婦女從事接觸對胎兒、乳兒有影響的工作,以及末成年和老年工人對某些有害因素作用的易感性。
③營養不良如不合理膳食結構,可致機體抵抗力降低。
④其它疾病如患有皮膚病,降低皮膚防護能力,肝病影響對毒物解毒功能等。
⑤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如缺乏衛生及自我保健意識,以及吸菸、酗酒、缺乏體育鍛鍊、過度精神緊張等,均能增加職業性有害因素的致病機會和程度。
以上這些因素統稱個體危險因素(host risk factors),存在這些因素者對職業性有害因素較易感,故稱易感者 (vulnerable group)或高危人群 (high risk group)。
充分識別和評價各種職業性有害因素及其作用條件,以及個體特徵,並針對三者之間的內在聯繫,採取措施,阻斷其因果鏈,才能預防職業性病損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