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寧夏環境科學研究院黨支部書記、院長。
違紀事件
經查,聶惠軍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組織並參與公款旅遊、公款宴請,公款贈送禮品禮金,違規使用公務車、發放過節費;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式決定重大問題;嚴重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自定薪酬;與多名女性保持或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搞權色交易;嚴重違反民眾紀律,唆使社會人員對本院有關領導和職工進行威脅恐嚇;嚴重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未經招投標程式發包工程,對本院職工紀律鬆弛、財務管理混亂等嚴重違規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虛列開支套取公款用於個人營利和開支。
受賄經歷
2014年6月,聶惠軍在擔任寧夏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期間,指使張兵偽造了一份寧夏環境科學研究院與寧夏惠民環境評估諮詢有限公司(以張兵名義註冊,由聶惠軍實際控制)之間關於神華國能寧夏煤電有限公司鴛鴦湖電廠二期2×1000MW機組擴建工程環境質量監測的契約,並偽造了環境監測報告,指使張兵到稅務局代開了一張面額為18萬元的增值稅發票。聶惠軍將上述契約、報告和發票交給寧夏環境科學研究院財務人員並指使財務人員將18萬元轉入寧夏惠民環境評估諮詢有限公司賬戶,套取該筆資金用於該公司租賃辦公場所、購買試驗器材、日常經營等費用開支。
2014年5月,聶惠軍在任寧夏環境科學院院長期間,讓環科院規劃科科研部主任馬某找發票套取該院結餘的造紙廢水高階地灌溉對地下水及農田影響研究項目專項資金。同年6月,在馬某向寧夏環境科學院出納康某提供報銷發票並填寫寧夏環科院2014年6月第00001號財務憑證和第00002號財務憑證,00001號財務憑證馬某共報銷76020.92元,其中沖抵馬某借款34288.35元,給馬某轉賬支付真實發生的款項與稅金19600.92元,剩餘22131.65元康某按聶惠軍要求以現金方式交給了聶惠軍;00002號財務憑證馬某共報銷89638元,其中給馬某轉賬支付真實發生的款項與稅金8900元,支付馬某現金960元,剩餘79778元按聶惠軍要求以現金方式分兩次一次27000元,一次52778元交給了聶惠軍。
2016年11月7日,據寧夏自治區紀委網站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駐自治區國資委紀檢組對寧夏環境科學研究院原黨支部書記、原院長聶惠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法院審判
2017年8月24日,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以貪污罪對聶惠軍、張兵提起公訴,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聶惠軍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以貪污罪判處張兵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