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2002年8月任阜南縣城關鎮黨委委員、人武部部長;
2006年3月任阜南縣城關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6年12月任阜南縣鹿城鎮黨委委員;
2008年3月任阜南縣朱寨鎮黨委副書記、副鎮長;
2009年1月任阜南縣朱寨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9年11月任阜南縣市容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1年8月任阜南縣鹿城鎮黨委副書記、副鎮長,縣市容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2年1月任阜南縣鹿城鎮副書記、鎮長,縣市容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3年7月任阜南縣鹿城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副縣級);
2015年1月至案發任阜南縣副縣長。
分管工作
負責城市規劃建設、房產、市容管理、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文明創建、美好鄉村建設、農業農村、水務、林業、畜牧、農機化、市場監督管理、農村能源、人口計生、民政、扶貧、殘聯工作。
分管住建局、城鄉規劃局、房產局、市容局(城管執法局)、交通運輸局、農委、水務局、林業局、畜牧局、農機化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能源辦、外資辦、人口計生委、民政局、扶貧辦、殘聯。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7日,據阜陽市紀委訊息:阜南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聶和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5月29日被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當日被阜陽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被阜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一審宣判
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審理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聶和平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皖1203刑初11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聶和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已繳納20萬元);
二、對被告人聶和平違法所得人民幣181.2252萬元予以追繳(已追繳)。
原審被告人聶和平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由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落款日期是2017年3月9日的《聶和平受賄案二審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
一、維持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2016)皖1203刑初11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對被告人聶和平違法所得人民幣181.2252萬元予以追繳(已追繳)”。
二、撤銷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2016)皖1203刑初11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人聶和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三、抗訴人(原審被告人)聶和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