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8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88號決議》是2009年9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6195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重申決心繼續充分執行第1325(2000)號、第1612(2005)號、第1674(2006)號、第1820(2008)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及其所有相關的主席聲明,

歡迎秘書長2009年7月16日的報告(S/2009/362),但仍對在武裝衝突局勢中特別針對婦女和兒童、尤其是針對女孩的性暴力問題上沒有進展深表關切,並注意到如秘書長報告所述,性暴力在世界各地武裝衝突中均有發生,

再次深切關注,儘管安理會一再譴責武裝衝突局勢中針對婦女和兒童的暴力行為,包括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儘管安理會多次要求武裝衝突所有各方立即停止此類行為,但此類行為仍繼續發生,而且在某些局勢中成為有計畫或廣泛的做法,

回顧《北京宣言和行動綱要》(A/52/231)的各項承諾以及題為“2000年婦女:二十一世紀兩性平等、發展與和平”的聯合國大會第二十三屆特別會議成果檔案(A/S-23/10/Rev.1)所載各項承諾,特別是與婦女和武裝衝突有關的承諾,

重申《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和《兒童權利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締約國的義務,並敦促尚未批准或加入的國家考慮批准或加入這些文書,

回顧國際人道主義法在武裝衝突期間給予作為平民一部分的婦女和兒童一般保護,並因其可能面臨特殊危險而給予其特別保護,

回顧各國有責任制止有罪不罰現象,並起訴那些對平民犯下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令人髮指罪行的負責者,在這方面關切地注意到,被繩之以法的性暴力行為人數目有限,同時認識到在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國家司法系統可能大大削弱,

重申衝突中社會和正擺脫衝突的社會如要正視過去虐待受武裝衝突影響平民的行為並防止今後發生這類侵害行為,就必須杜絕有罪不罰現象,提請注意可考慮採用的各種司法與和解機制,其中包括國家、國際和“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及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注意到這些機制不僅可以促進追究個人對嚴重罪行的責任,而且可以促進和平、真相、和解及受害人的權利,

回顧《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和各特設國際刑事法庭規約均把各種性暴力犯罪納入其中,

強調所有國家和非國家衝突方必須充分遵守有關國際法為其規定的義務,包括禁止一切形式性暴力,

認識到文職和軍事領導人必須按照指揮責任原則展示防止性暴力、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和實施問責制的承諾和政治意願,並認識到不採取行動可能發出一種容忍在衝突中發生性暴力的信息,

強調必須從和平進程和調解努力一開始就處理性暴力問題,以保護危難人口和促進全面穩定,尤其是在停火前人道主義準入和人權協定、停火和停火監測、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安全部門改革安排、司法和賠償、衝突後恢復和發展等方面,

關切地注意到婦女參加正規和平進程的人數不足,缺乏經過處理性暴力問題適當訓練的調解員和停火監察員,也沒有婦女在聯合國主持的和平談判中擔任首席或主要和平調解人,

認識到提高婦女地位和增強婦女力量以及支持婦女組織和婦女網路,對鞏固和平以促進婦女的平等和充分參與至為重要,鼓勵會員國、捐助方和民間社會包括非政府組織在這方面提供支持,

歡迎將婦女納入維持和平特派團,行使文職、軍事和警察職能,認識到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兒童與在維持和平特派團中工作的婦女合作並向其報告受虐待情況會感到更加安全,而且女性維持和平人員的存在可能會鼓勵當地婦女參加國家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從而有助於建立一個面向所有人、特別是婦女並順應其需要的安全部門,

歡迎維持和平行動部努力制定維持和平行動軍事人員兩性平等準則,以推動執行第1325(2000)號和第1820(2008)號決議,以及制定業務指南,以協助維持和平特派團文職、軍事和警察部門有效執行第1820(2008)號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2009年7月16日的報告(S/2009/362),強調本決議不尋求對秘書長報告所述局勢是否屬於《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範疇內的武裝衝突作出任何法律認定,也不預先判定捲入此類局勢的非國家當事方的法律地位,

回顧安理會在2009年8月4日第1882號決議(S/RES/1882)中,決定擴大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年度報告附屬檔案所列違反國際法參與招募或使用兒童的武裝衝突局勢當事方清單,把武裝衝突局勢中違反適用的國際法、經常殺害和殘害兒童以及(或)對兒童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行為的武裝衝突方也列入其中,

注意到目前分配給兩性平等問題特別顧問辦公室的職能是監測第1325號決議的執行情況,推動聯合國系統內的性別平等主流化,促進增強婦女能力和兩性平等,並表示必須在聯合國系統內的這些領域進行有效協調,

認識到按照相關國際法的規定,各國負有尊重和保障本國公民及其境內所有人人權的主要責任,

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確保受影響平民得到保護的主要責任,

重申其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在這方面,再次表示決心繼續處理武裝衝突對平民的廣泛影響,包括性暴力方面的影響,

1. 重申,在戰爭中作為一種策略,有意針對平民或作為廣泛或有計畫地攻擊平民行為的一部分,使用性暴力,可嚴重加劇武裝衝突,阻礙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為此申明,採取有效步驟防止和應對這類性暴力行為可大大有助於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表示安理會隨時準備在審議其議程所列有關局勢時,視需要採取適當步驟,處理武裝衝突情況下發生的廣泛或有計畫的性暴力行為;

2. 再次要求武裝衝突所有各方立即完全停止一切性暴力行為;

3. 要求武裝衝突所有各方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平民,包括婦女和兒童,防止他們遭受任何形式的性暴力,措施包括強制執行適當軍紀,遵守指揮責任原則,對部隊進行有關堅決禁止侵害平民的一切形式性暴力行為的培訓,揭穿助長性暴力的荒誕說法,對要參加國家軍隊和安全部隊的人進行審查,確保將與包括性暴力在內的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有關聯的人排除在外;

4. 請聯合國秘書長任命一名特別代表,進行統一戰略領導,有效開展工作以加強現有的聯合國協調機制,並向各國政府,其中包括軍隊和法務部門代表,以及武裝衝突的所有各方和民間社會等方面,開展宣傳工作,以便在總部和國家一級處理武裝衝突中的性暴力問題,同時,主要通過“聯合國制止衝突中性暴力行為”這一機構間舉措,推動所有利益攸關方之間的合作與協調;

5. 鼓勵包括“聯合國制止衝突中性暴力行為”在內的各實體以及聯合國系統其他有關部門支持上述秘書長特別代表的工作,繼續開展和加強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之間的合作及信息交流,以便在總部和國家一級加強協調,避免重複,改進全系統的應對措施;

6. 敦促各國根據國際法,酌情立即進行全面的法律和司法改革,以便將衝突中的性暴力行為人繩之以法,確保倖存者有機會訴諸法律,在司法程式中始終得到尊重,受到保護,並有補救措施補償其遭受的痛苦;

7. 敦促衝突所有各方確保徹底調查有關平民或軍人施行性暴力的所有報導,將所有被控行為人繩之以法,並敦促高級文官和軍事指揮官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使用職權和權力,防止性暴力,包括打擊有罪不罰現象;

8. 呼籲秘書長確定並採取適當措施,同聯合國在實地的派駐人員合作,並徵得東道國政府同意,迅速部署專家組處理在武裝衝突中的性暴力問題方面尤其值得關注的局勢,以協助國家當局加強法治,建議利用聯合國系統內的現有人力資源和自願捐助,酌情利用法治、文職和軍事司法系統、調解、刑偵、安全部門改革、證人保護、公平審判標準和公眾外聯等領域的必要專業人員,以便除其他外:

(a) 同有關國家政府文職和軍事司法系統中的本國法律和司法官員和其他人員密切合作,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包括加強本國的能力,注意到要考慮採用的各種司法機制;

(b) 查明本國應對措施的不足,鼓勵以全國統籌方式處理武裝衝突中的性暴力問題,包括加強刑事問責,改進對受害者的回應,提高司法能力;

(c) 就協調國內和國際工作和資源提出建議,以加強政府處理武裝衝突中的性暴力問題的能力;

(d) 酌情與聯合國特派團、國家工作隊和上述秘書長特別代表合作,以便全面執行第1820(2008)號決議要求採取的措施;

9. 鼓勵各國、聯合國相關實體和民間社會酌情與各國當局密切合作,提供援助,加強各國司法和執法系統處理在武裝衝突中的性暴力問題方面尤其值得關注的局勢的能力;

10. 重申打算在武裝衝突局勢中採取或延長有針對性的制裁時,考慮在適當時列入指認強姦行為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標準;呼籲所有維和特派團和聯合國其他有關特派團和聯合國機構,尤其是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交流所有與性暴力有關的信息,包括通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各制裁委員會的有關監測組和專家組這樣做;

11. 表示打算確保設立或延長維和任務的決議酌情列入有關防止和應對性暴力的規定,並列入向安理會提交相應報告的規定;

12. 決定在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任務中酌情作出保護婦女和兒童免遭強姦和其他性暴力侵害的具體規定,包括視個案在兩性平等問題顧問和保護人權單位中指定保護婦女顧問,並請秘書長確保在籌備每一個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過程中,系統評估是否需要保護婦女顧問、需要多少保護婦女顧問和這些顧問的作用;

13. 鼓勵各國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尤其是在農村地區,擴大性暴力受害者獲得保健服務、心理輔導、法律協助和在社會經濟方面重返社會的服務的途徑;

14. 表示打算更好地利用定期走訪衝突地區的機會,做法是同當地婦女和婦女組織舉行互動會議,討論武裝衝突地區婦女關切的問題和需要;

15. 鼓勵國家和地方一級的領導人,包括傳統領袖和宗教領導人,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讓社區了解性暴力問題,避免受害者邊緣化,不讓她們受辱,幫助她們重返社會,消除此類罪行不受懲罰的文化;

16. 敦促秘書長、會員國和各區域組織首長採取措施增加婦女參加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的調解進程和決策進程的代表人數;

17. 敦促將性暴力問題納入聯合國發起的所有和平談判議程,並敦促從和平進程一開始就將性暴力問題納入有關局勢的工作,尤其是停火前工作、人道主義準入和人權協定、停火和停火監測、復員方案及安全部門改革安排、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的審查、司法、賠償、恢復/發展等領域的工作;

18. 重申,鑒於婦女在社會重建中的重要作用,建設和平委員會可發揮作用,促進以基於性別的包容性方式降低衝突後局勢中的不穩定,敦促建設和平委員會鼓勵其議程所列各國所有各方在衝突後戰略中列入並實施減少性暴力行為的措施;

19. 鼓勵會員國派更多的女軍人和女警員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對所有軍事人員和警務人員進行充分的培訓,以便他們能履行責任;

20. 請秘書長確保向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提供技術支持,在軍事人員和警務人員部署前和上崗培訓時對他們進行處理性暴力問題的指導;

21. 請秘書長繼續加緊努力執行對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中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包括部署前和在行動區的提高認識培訓,並採取其他行動,確保在涉及其人員的此種行為案件中追究全部責任;

22. 請秘書長繼續指導聯合國所有相關實體採取具體措施,確保將兩性平等問題系統地納入各機構工作主流,包括確保在所有相關部廳及在實地調撥充分的財政資源和人力資源,同時在各自任務範圍內,在處理武裝衝突中的性暴力問題時加強合作與協調;

23. 敦促秘書長各相關特別代表和緊急救濟協調員在聯合國行動網路的戰略支持和技術支持下,與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協商,與會員國一起擬訂政府-聯合國打擊性暴力行為聯合綜合戰略,並在提交總部的標準報告中定期提供更新信息;

24. 請秘書長確保在提交安理會的所有相關報告中更系統地匯報武裝衝突中性暴力行為的事件趨勢、新出現的攻擊方式以及預警指標,並鼓勵秘書長特別代表、緊急救濟協調員、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暴力侵害婦女行為問題特別報告員和聯合國行動的主席與上述特別代表協調,向安理會提供關於武裝衝突中的性暴力問題的進一步資料和檔案;

25. 請秘書長在其關於各維持和平行動的定期報告中酌情列入資料,說明現已採取哪些措施來保護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防止其遭受性暴力;

26. 請秘書長考慮到其報告中所載提議和任何其他相關要素,最好在三個月內緊急擬訂具體提議,說明應如何利用聯合國系統的專門知識以及各國政府、區域組織、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和各民間社會行為體的貢獻,確保在聯合國系統內更有實效和效率地監測和報告在武裝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防止婦女和兒童遭受強姦和其他性暴力侵害的情況,就聯合國各實體應對中的不足之處提供及時、客觀、準確、可靠的信息,以便在採取適當行動時予以審議;

27. 請秘書長繼續就第1820(2008)號決議執行情況向安理會提交年度報告,並至遲在2010年9月提交關於本決議和第1820(2008)號決議執行情況的下次報告,其中除其他外,應包括:

(a) 關於以道德方式及時收集信息的詳細協調和戰略計畫;

(b) 關於聯合國特派團性暴力問題協調人努力與駐地協調員/人道主義協調員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以及酌情與上述特別代表和(或)專家組密切合作處理性暴力問題的最新情況;

(c) 關於在安理會議程所列局勢中確信涉嫌大肆實施強姦或其他形式性暴力行為的武裝衝突當事方的信息;

28. 決定考慮到大會關於聯合國綜合兩性平等問題實體的第63/311號決議設立的進程,在兩年內並在此後酌情審查執行部分第4段要求的特別代表的任務和執行部分第8段所述專家組的任務;

2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619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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