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財政局

聊城市財政局

聊城市財政局是聊城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財政事業的職能部門。 劉東昌為聊城市財政局局長。

主要職責

(一)承擔起草全市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擬訂有關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並組織實施的責任。

(二)承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市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的責任;承擔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的責任;承擔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的責任;承擔擬訂和執行市與縣(市、區)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的責任;承擔完善 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的責任。

(三)承擔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承擔負責編制年度市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市財政決算的責任;承擔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級和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的責任;承擔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的責任;承擔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的責任。

(四)承擔負責全市稅政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的責任。

(五)承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的責任;承擔負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的責任;承擔管理市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的責任;承擔管理財政票據的責任;承擔制定彩票管理的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的責任。

(六)承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市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的責任。

(七)承擔負責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制定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並組織實施的責任。

(八)承擔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的責任;承擔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的責任。

(九)承擔參與擬訂市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的責任;承擔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的責任;承擔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的責任。

(十)承擔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的責任;承擔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的責任。

(十一)承擔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辦法的責任;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的責任;承擔開展財稅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的責任。

(十二)承擔負責管理全市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會計制度的責任;承擔負責有關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管理,指導和監督其業務活動的責任;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有關工作的責任;承擔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的責任。

(十三)承擔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的責任。

(十四)承擔指導和推動全市農村綜合改革,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的責任。

(十五)承擔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的責任。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根據魯發[2009]18號檔案“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市財政局在負責上述工作的同時必須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慢作為”所造成的影響和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應急管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會議組織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掛離退休幹部管理科牌子)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綜合科(掛市清理規範津貼補貼辦公室牌子)

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制定財政票據管理規章制度。

(四)法規稅政科

審核上報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審核其他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開展稅源調查分析工作。

(五)預算科

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市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市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承擔市對縣(市、區)的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全市財政預算;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六)國庫科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執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市級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負責市級財政資金調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債、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兌付有關工作。

(七)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承擔統一著裝管理有關工作。

(八)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

(九)經濟建設科

承擔工業、交通、資源、環保、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基本建設有關項目資金;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恢復重建。

(十)農業科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行業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

(十一)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匯總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二)企業科

承擔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負責收取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擬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財務信息與統計分析。

(十三)金融與國際合作科(掛市世界銀行貸款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擬訂擔保業相關管理制度並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研究分析涉外財經問題,負責我市與國(境)外財經交往與合作事宜;參與貸(贈)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監督資金的使用;承擔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和項目管理有關工作。

(十四)會計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有關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工作;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負責中級、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資格審批、市屬以上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代理記賬機構設定等3項本部門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和決定等工作。

(十五)行政事業資產科(掛市清產核資辦公室牌子)

擬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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