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飛[北京豐臺公安分局原政委]

耿飛[北京豐臺公安分局原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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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飛,北京豐臺公安分局原政委。因受賄27萬餘元,獲刑5年。

人物簡介

耿飛現年61歲,於1976年11月參加公安工作,2005年9月開始擔任豐臺公安分局政委。任政委期間,他曾分管過政工、紀檢、督察、審計、裝財等工作,並聯繫部分派出所工作。2014年7月,耿飛退休。

2014年11月18日,耿飛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受賄違紀

2014年9月,北京市紀委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紀委轉來有關耿飛接受下屬民警財物的線索。9月22日上午,市紀委工作人員通過豐臺公安分局紀委電話通知耿飛到豐臺分局後,將其帶至市紀委辦案工作區。經談話,耿飛如實交代了收受下屬民警及其他民警財物的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2014年11月18日,耿飛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市二中院審理查明,耿飛共有3起受賄事實,時間從2009年至2012年,金額總計27萬餘元。耿飛利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政委的職務便利,通過其妻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屬的請託,為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提供幫助,並通過妻子收受5萬元;為9名民警的晉升、晉級、任職提供幫助,收受17.97萬元;為豐臺分局下設派出所的新建、辦公用品更新、辦案事故處理等方面提供資金幫助,收受感謝費總計5萬元。案發後,耿飛主動退還28萬元。

受審時,耿飛認罪。法院認為,耿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耿飛接紀委電話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收受他人財物的事實,依法構成自首,案發後主動退贓,對其依法減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耿飛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耿飛的受賄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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